车险保单打假 新法剑指代理渠道

2009年10月17日 00:54中国经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 万云

改变车险市场乱象非一日之功。

针对当前全国多个城市出现的车险假保单,已经于本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在两个环节产生重要变化:一是签字环节,一是如实告知环节。这两个环节是否会顺利进行还将面临考验,但保监会整治的矛头已经对准了车险代理渠道。

客户真实信息事关理赔

“到今年9月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387万辆,而北京80%以上的车险业务是通过代理渠道销售的,因此,关于新《保险法》对车险经营的影响,我们首先要从规范车险的代理渠道开始。”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介绍。

由于新《保险法》在说明义务方面有极其细致的规定,影响到保险公司订立合约也要极其细化。协会车险部负责人李枫介绍:“我们将督促各保险公司对投保单的重新设计,明确说明义务的落实、明确投保人亲笔签字确认。事实上,签字是最关键的环节,它是保证投保人知情权和义务权最重要的一步。”

此前,一些代理机构有种种弄虚作假、欺骗误导的情况发生,比如个人保单作成某个单位的团体保单;三者险投保15万元,实际只有5万元;由于没有本人亲笔签名,非事故车假冒事故车骗取理赔款等。此次,新《保险法》关于客户真实信息有相关详细规定,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车险经营方面又制定了《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投保人签字或盖章,更不得私自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新《保险法》对车险影响较大的环节是责任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方直接赔偿,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李枫认为,在这一条的实施过程中,客户真实信息的获取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责任保险直接支付给受害方的可行性,行业协会制定了指引,明确实务操作流程,明确保险公司需承担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审查义务,同时对代理渠道业务的规范中特别强调了客户真实信息的获取。”

车险回访提上日程

现在,投保了人身险的客户一般会在签单后几天收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保险公司会询问核实一些个人信息,提示保单的重要条款内容,是否由本人亲笔签名等。而这一环节在车险经营中几乎是缺失的。“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车险保单大部分客户信息是不准确的,这或许与车险80%由代理渠道做有关,因为代理渠道唯恐把客户真实信息给了保险公司,而丢了保单和客户资源。”人保车险北分车险负责人表示。

李枫说:“现在,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不告知真实信息、不慎重对待亲笔签名、不耐心看合同条款,这些情况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但毕竟会给车险理赔带来困扰。我们强调签字的环节,就是希望能获得真实的客户信息和投保信息,将来在车险电话回访时也便于查证和杜绝假冒保单。”

新《保险法》还对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提供。在索赔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新《保险法》第22、2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在新法实施过程中,车险回访一定要被各家公司提上日程,而前提是客户了解了新《保险法》实际上是对客户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最大的保障。我们提请保险消费者关注新《保险法》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还补充:“我们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渠道违法违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将使车险客户的回访不同于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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