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七陷阱 透析大忽悠
本报记者 李军慧 北京报道
经常有读者向本报反映,在保险购买以及理赔过程中被欺骗了。正值3·15,本期将为读者讲一讲保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陷阱”,仅供参考。其实,买保险就如同买生活用品一样,要使得自己的需求与所买商品的功能相吻合。因此,投保时应先了解自己投保的目的,必须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再决定是否投保。
陷阱一
“联谊会”卖保险
去年12月上旬,家住北京的王先生接到一家寿险公司的邀请,参加“客户回馈赠礼活动”, 赠送的礼品有野生蚕丝被、健康磨砂杯、第四套绝版人民币收藏册等。但到了现场王先生才发觉情况不对,礼品的领取有门槛,前提是凭邀请函和本人身份证领取。所谓的“客户回馈赠礼活动”只是一个好听的说法,其实质是寿险营销员自行组织的产品说明会,目的是现场销售保险。
保险代理人阎涛:相关规定禁止以营销员个人名义召开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但一些代理人为了集中快速推销保险,往往用这种做法。除了赠送礼物,还流行赠送短期意外险,最长两三个月,还有一个星期的。
这种联谊会或产品说明会就是为了促成参会者签单,以赠送礼物为借口,要求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并以 “领奖品”等名义要求在相关材料上签名。事后有的营销员甚至会利用这些材料编制投保材料,对签名进行描红、复制,市民面对极其相似的签名也无从辩驳。
其实参加保险公司举办的正规说明会或讲座了解金融、保险知识是好事,但要注意自我保护,不可随意提供投保寿险必须的身份证、银行卡、签名。监管部门已有规定,不得以营销服务部或者营销员名义召开说明会,因此消费者参加礼品派送、专题讲座等说明会前,应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询问是否真有其事。当组织者要求在各类材料上签名时,要仔细阅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签字。
陷阱二
假保单风波
2008年11月12日,云南消费者梁玉祥与妻子到三亚度蜜月,他通过携程网订了两张返回昆明的机票和两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每份20元。收到保单后,他发现保险期限只有一天,没有覆盖整个行程。梁玉祥致电携程客服热线及平安保险。平安回复称,系统中没有两人保单号,后携程承认这个保单属于伪造保单。后梁玉祥将携程告上法庭,要求携程网赔偿10万元,并在其网站公开道歉一周,但携程拒绝了这一赔偿请求。双方围绕“究竟谁应是假保单责任的赔偿主体”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保险代理人李明晓:一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低,再加上很少有人会致电保险公司辨别真伪,代理机构将假保单交给消费者后通常不会出事,从而滋生了不少售卖假保单的中介代理,其中以航意险最为典型。假保单事件较多发生在中介渠道销售的短意险,包括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意外伤害、旅游意外险等。
辨别真假保单有一些小技巧:购买保险时注意辨别承保机构的合法性。消费者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该机构是否为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保险机构。
消费者在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航空售票网点、旅行社等中介机构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也要注意。一般来说合法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会悬挂北京保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消费者购买的时候可以留意。
此外,也可查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真伪。购买保单后,应及时拨打保单上印制的保险机构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通过电话咨询或输入保单信息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
陷阱三
存款变保单
去银行办理存款却莫名其妙购买了保险产品。
西安市民朱女士2009年5月14日到银行想将账上的70万元存成5年定期存款,而营业员给她推荐了一种“保险产品”,说收益会比存款高。她当时还在考虑,但营业员告诉她,一次性存款70万元存不进去,分期存才能存完。当时想着只要能存进去,也就没有多想,随后营业员办理了相关手续,并让她签了字。10月份女儿岳某偶然看到了母亲办理的“存单”后,告诉朱女士,这只是一份保单。8个月后,朱女士找到银行,说银行当时未告知是保险,提出退保。但银行称,办手续前已告知是保险,而保险公司亦称,办手续前已告知是保险,退保要损失5万多元。
资深理财师王禹:银行在向客户推销代售的保险产品时,往往回避“这是保险,银行只负责销售”,而反复强调“这是理财产品”,使得很多人误以为银保产品是银行推出的。其实银保产品大多保障很单一,只有投保人身故时才能获得赔偿;虽然看着收益比存款高,而且没有税,可是如果想提前支取,拿到的钱还不如存入时多。
一些银保工作人员利用消费者信赖银行的心理,谎称某种保险是该银行的理财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对银行来说,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涉嫌欺诈。消费者办理银行柜台业务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不要轻易签字,学会自我辨别。
陷阱四
霸王条款
2003年,蔡女士买了某家保险公司的长泰安康保险(B),每年缴1280元保费,共缴20年,保险金额是5万元。保险业务员说,其间如生重病就会赔一半保险金。
2006年,蔡女士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由于这个手术属于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她就找到当时的保险业务员要求提前领取保险金,但却被告知,根据合同条款,她必须先到医院开证明,证明自己的生命只剩下6个月时间。
蔡女士细看保险合同,发现“保险责任”一条写着:“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但医院方面拒绝开这个证明。在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后,蔡女士终于拿到了本来就属于自己的2.5万元理赔款。
保险经纪人李婷: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拟订后消费者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相对于消费者,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它们利用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霸王条款”便产生了。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陷阱五
关键字歧义
深圳一家装饰公司购买总保额为100万元的财产保险后,保单上明确写着:在保险期内,因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等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单规定负责赔偿。后因空调水管配件质量问题造成水管漏水,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装饰公司负责人本以为赔偿是必然的事,但保险公司表示水管是“脱落”而非“爆裂”,拒绝赔偿。
公估从业者潘先生:一份保单能生出多重理解,是目前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最典型的例子。按照常理,漏水导致财产损失是常见的一种风险,大多数财产险保单都会将其列为主险之一,许多家庭、公司就是冲着这类常见风险才去投保财产险。但同样的字眼,合同上的规定和投保人的理解往往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投保人在购买险种时要问清“哪些情况下可以理赔”,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购买家财险时如果对保险的险种和责任范围不明白,可以选择财产保险中比较常见的“财产一切险”,它对于“除外责任之外的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财产险险种,它的责任与理赔范围较广,对投保人比较有利。
陷阱六
定损天壤之别
北京的刘女士驾驶刚刚购买的菲亚特小客车正常行驶,路过昌平区的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天津牌照的雪佛兰小客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雪佛兰的前部与刘女士的菲亚特车尾部相撞,刘女士的新车多处损坏,车内的一名乘客受伤。昌平区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雪佛兰小客车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为肇事的小客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但刘女士在特约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相差1万多元。
面对如此悬殊的差价,刘女士多次找肇事车主、保险公司协商车辆的定损问题,但都未达成协议。后刘女士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4万元,拖车费350元,交通费5583元,合计19933元。
保险理财师蒋正伟:发生交通意外定损理赔涉及到了三家,即公司要付钱、主机厂4S店修品牌车、国家交通部维修管理处制定行业标准。如何平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难在执行。
在行业不规范的时候,车主就要选一个“好”的保险公司。标准是看这个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是不是你的车辆的专修厂。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要求车主到公司指定的专修厂去修理,这样才能保证车主的权利,减少索赔时不必要的争议。
陷阱七
车险大“忽悠”
孙先生有一辆上海大众斯柯达明锐轿车,去年7月,在车险即将到期时,他接到了另一家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正在针对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系列的所有车型举行保险促销活动,投保能获得商业险优惠15%和价值1400元的专项服务,包括价值300元的大保养、200元的小保养、300元的四轮定位,以及600元的3次4S店道路救援服务。
当时孙先生的车行驶里程数已经超过一万公里,正需要进行大保养服务,因此进行了投保。但之后孙先生却没有在保险公司寄来的活动手册内的指定维修店中找到斯柯达4S店,于是孙先生只能拨打一家上海大众的4S店询问是否可以前去做大保养,却被告知不能跨品牌保养。后业务员告知,斯柯达明锐车型无法享受保险公司推出的该项服务,最后赠送孙先生300元的油卡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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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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