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推48小时“落单冷静期”

2010年05月21日 03:10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进一步保障购买非上市衍生品的银行零售客户

在对大量的雷曼迷你债券个案进行调查之后,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日前就进一步保护购买非上市衍生品的银行零售投资客户作出规定。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于昨日发出通知,要求旗下有关金融机构最迟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落单冷静期”。金管局昨天呼吁投资者要善用冷静期安排,以进一步保障其利益。

根据有关冷静期的安排,金融机构在确定有关产品和符合资格的客户,并且向对方充分披露了产品的重要资料(包括性质、风险、参考价及其他条款等)后,应该给客户至少有两个日历日的时间(而且最后一天必须为营业日)来了解产品,考虑是否适合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

阮国恒表示,该安排适用于所有没有在香港的交易所上市的衍生品,而有关规定适用于所有的零售客户。该规定特别要求,所有年龄在65岁以上的年长投资者,除非其资产集中度低于20%且该客户并非首次购买有关类别的产品,否则均需要实施冷静期规定;对于在65岁以下的投资者,金管局原则上不要求强制实施冷静期,但是如果有关客户的资产集中度高达20%以上,同时是首次购买有关类别的产品,则需要服从冷静期的安排。

据悉,2008年爆发的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中,有大量的香港老年投资者被银行理财职员劝诱而购买了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品。

金管局负责处理银行操守事务的助理总裁戴敏娜昨天就有关冷静期规定进行阐述时表示,在出台上述规定前,已经取得银行方面的合作,并且是经过与银行公会深入讨论、形成共识后推出的。

她表示,为了打造香港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香港于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此举带动财富管理业务在香港出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令银行的客户对象从资深的投资者,逐步扩展至不同类型的客户,其中包括零售客户。由于这些零售客户在投资经验、承受风险能力及财务需要方面都有很大分别,因此金管局在过去几个月推出多项加强保障投资者的措施,例如要求银行把销售投资产品的过程录音及分隔提供银行服务及投资服务的地方。(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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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时   编辑: l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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