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俊波力促四大公司人事权移交 若干问题亟待解决(3)
·制度设计 ·发展模式 ·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制度设计:市场化的归市场,政策性的归政策
之营销体制改革推进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关于保险营销体制的争议从来就没间断过。中国保监会的官方定性为:目前的保险营销体制,是伴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发展方式的变化,传统的营销体制暴露了一些不足和弊端,遇到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相适应等,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而对此出具的诊断意见,抛开2010年下发的84号文中长达200多字的改革思路,若以最通俗的话理解就是:市场产生的问题只能由市场去解决,不能指望行政力量一刀切,营销体制是市场自发产生的,也只能靠市场内生力量去承接。
或许有些打太极,但却也用心良苦。自84号文下发向市场发出改革信号以来,监管倡导,市场主导,从各个方面创新营销模式,包括员工制的悄然试点、专属保险销售公司涌现、兼业代理专业化变革、产销分离推进,等等。
之巨灾保险制度建立
自2008年汶川地震刺痛国人神经,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方案就第一时间被呈到国务院领导办公桌上,至2010年伊春空难、舟曲泥石流、玉树地震等灾难频发,此话题虽一再被热烈讨论,却仍无实质进展。当被问及自己任期内的“遗憾”时,前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其一即是巨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
风险面前无能为力,不可谓不遗憾。技术、模式、政策推动,哪个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认为,“十二五”将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落地”的关键时期,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需要与国家灾害的数据标准、信息集成和利用技术形成互动。巨灾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偿付能力、风险区划、损失评估,这些均需要一个基于国家层面的数据保障和标准支持。
灾害研究知名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教授呼吁:我国的灾害管理,要从政府为主的事业型管理,向事业与产业互动型,政府与企业协同型管理过渡,逐步形成事业指导产业,产业支撑事业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为保险这类社会风险管理产业的发展创造巨大空间,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和政府的灾害管理模式创新探索新路。
之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有资料显示,台湾寿险市场产品演进过程:1960年代—生存保险;1970年代—生死两全保险;1980年代—增额分红保险;1990年代—重疾险、终身医疗险;2000-2008—投资型寿险;2008年金融危机后—变利型年金、短年期储蓄险;未来—年金、看护保险。
无疑,大陆保险业发展有和台湾大致相同的轨迹。保险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渴望各类税优政策,尤其是新主席到任后。并且,日前在三亚召开的第三届寿险发展与监管高层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明确表示,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的发展,网销、电销等多元销售渠道的开拓,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医疗机构对寿险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都将成为未来寿险业发展的主要增长点。在产品方面,继续以个人延税产品为重点积极争取税优政策。
“无论是个人还是保险公司都翘首企盼个人税延优惠政策的出台。这将具有划时代意义,寿险业会迎来又一个井喷式发展。”一业内人士对记者指出。
之利率、费率的“择机放开”
人身险预定利率放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重启在业内的讨论已有时日,常谈常新,但仍无最终定论。
2010年7月,闭门讨论了近三年的人身险预定利率是否放开问题,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在了保监会官方网站上。甫一公布,资本市场迅速对此作出反应,保险股大跌。毋庸置疑,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但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和投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1年8月,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悄然重启,车险费率独立开发权与偿付能力、综合成本率挂钩。可以说,费率市场化提供了一种价格竞争手段,在条款费率管理领域导入市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形成对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的外部压力正是这次改革的根本目的。
经过这几年全行业的结构调整、转型发展,中国保险业发展可以说是迎来了理性的回归,我国保险业也将从以强化合规为主线的转型向以经营管理升级为主线的转型过渡。
之退出、兼并机制的建立
建立退出、兼并机制这一话题的提出,与当下我国保险市场格局的变化有直接联系。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保险业加大对外开放之后,保险市场已迎来三拨批筹高峰。第一批是以中意人寿、中英人寿等为代表的合资寿险公司;第二批是2005年前后,以合众人寿、国华人寿等为代表的多数由民营股东组建的中资保险公司;第三批正是2010年-2011年间大扩容的地方法人保险公司,股东多为具有国资背景的地方大型企业。
有业内人士撰文指出,我国的保险市场已经从一家独大的垄断状态逐渐过渡到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中,因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的不应该是防止其破产,而应是尽力缩减其退出市场时带来的损失。
王和亦指出,我国保险业将进入“兼并时期”,优秀且兼具实力的企业将通过兼并收购做大做强,与此同时压缩中小公司的生存空间,形成新一轮的兼并收购。
2011年9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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