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和必拓收购力拓警示:国际垄断下的生存之道
最近,有关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BHP)试图以1450亿美元收购力拓公司(Rio Tinto)一事,经媒体报道,引起业界一片哗然。尽管目前成功与否还不确定,但由于这一事件涉及矿产垄断性资源和国际并购浪潮的边界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我们知道,世界三大矿业巨头,澳大利亚必和必拓、英国力拓和巴西淡水河谷三大公司占据了全球铁矿石贸易量和海运量的75%以上。如果这项并购成功,BHP公司对矿石产量以及铝和铜的国际市场控制势必形成寡头垄断。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对这一矿业并购大案进行一番整体思考和理性梳理,以决定我们的态度和选择我们的行动很有必要。
国际竞争带来国际垄断
进入20世纪以来,经济国际化的脚步明显加快。民族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封闭性格局遭受冲击和瓦解,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竞争已经变成我们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
尤其自上世纪90年代起,国际资本通过积累和积聚的基本形式,加大了扩张能力。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统计,资本对外投资,1990年是2000多亿美元,2000年猛增到10000多亿美元。显然,资本在其本质欲望的驱使下,通过横向扩张、纵向扩张和范围扩张,全方位加速国际扩展力度,并且一定是以兼并收购等形式促进国际垄断的形成,进而想方设法强化国际垄断寡头的地位。
国际竞争,必然导致国际垄断。千钧压顶的国际垄断突出了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即不仅是传统的凭借资本势力而把握住的产品市场垄断,还表现为行业领域性垄断、科技垄断、贸易垄断、资源垄断等。
国际垄断是民族经济,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之大敌。国际垄断最终也将阻碍或破坏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但这里也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国际竞争必然导致国际垄断,而国际垄断终究要阻碍和破坏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国际垄断又难以抵制甚至是无法遏制。难道我们真的匮乏解决这个尖锐对抗性矛盾的智慧吗?我们为什么不能像各国制定出来的反垄断法那样,运用法律的强制性,通过国际组织来制定出一部国际通行的“反国际垄断法”呢?
国家利益掣肘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总是在利益冲突中被中阻和搁浅。二战后,国际社会基于对战争的破坏性反省而强调国际经济秩序的协调发展和国际社会的长期稳定,曾经制定出一部《哈瓦那宪章》(下称《宪章》)。
《宪章》第五章确立为关于国际商业惯例的专章。规定每个成员方的主要义务是采取适当措施并和国际贸易组织合作,防止国际商贸间的垄断活动,并规定了在成员方利益受垄断活动影响时可采取的申诉程序。同时,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证在它管辖范围内公私企业都不参加国际经济垄断活动等。
此后,联合国贸发会议又制定了抵制国际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则性宣言《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凡此等等,在国际反垄断法领域,国际社会所做过的一系列努力,直到试图制定统一的为联合国各成员国所普遍遵循的反国际垄断法典的努力,均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就是“国家利益”。
在整个反垄断活动中,无论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国内反垄断还是国际间的反垄断,“国家利益”都扮演双面角色。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反垄断法,目的是反对私有经济势力和区域地方经济势力造成的经济垄断,而决不涉及国家。以国家名义实行的垄断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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