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报告立法篇:消费维权新规点击(上)

2010年03月14日 16:13中国消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3·15年度报告立法篇:消费维权新规点击\(上\)

图1 新修订的 《保险法》凸显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一部部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保护着消费者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我们对上一个3·15年度颁布施行的与消费生活联系紧密的10部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每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施行都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有力的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将深刻影响到消费者未来的维权之路。

NO.1

《侵权责任法》

●主要内容:2009年12月26日,人们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专设一章“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亮点:《侵权责任法》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如: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此外,《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集中表现了法治的价值,其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公众对《侵权责任法》寄予厚望,很多问题都希望在此得到纾解,比如同命同价、手术单拒签、宠物伤人、装修伤人、人肉搜索甚至性骚扰等。《侵权责任法》体现出了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隐含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个体权益保护的合理转向。我们在欣慰地看到 《侵权责任法》“呱呱坠地”之时,也期盼其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发挥重大作用。

NO.2

新修订的《保险法》

●主要内容: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该法共分八章、一百八十七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保险法》最大的亮点是,凸显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则给予更多的约束。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

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法还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相关问题,以前困扰投保人的“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将得到改善。

●维权亮点:长期以来,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依据格式合同条款单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投保容易理赔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保险消费者。这些做法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最终也影响了保险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该法的一百八十七条条款中,有四十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险合同章节调整后更强调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特别是在核保与理赔环节中,该法加大了明示和量化力度,为根治保险公司“核保从宽,理赔从严”的理赔难顽疾开了一剂良药。

NO.3

新修订的《邮政法》

●主要内容:历经10年修订而成的新版《邮政法》在2009年4月24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和规范公众享受邮政普遍服务。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职责、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等。

新修订的《邮政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新修订的《邮政法》在第五章对损失赔偿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非保价给据邮件和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的赔偿,新修订的《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

●维权亮点: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宗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该法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制度,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包括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快件的法律地位。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的邮政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了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邮政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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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杨   编辑: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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