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报告立法篇:消费维权新规点击(下)

2010年03月14日 16:14中国消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NO.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包括十章六十四条。《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条例》规定,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维权亮点:《条例》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证了《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条例》从制度上改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

NO.5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2009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六十九条。《办法》就禁止销售的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广告、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检验与复检、票证与档案记录、信息公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与罚则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13种食品,并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应报告。《办法》还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亮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对以《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经营户自律措施提升为强制性规定,强化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赋予工商机关更大的执法权,体现了人性化的执法原则,对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NO.6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涉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车位和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等。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并进一步规定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该《解释》还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维权亮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普通消费者在受到侵权的时候往往是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该《解释》规范了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程序,为多方面解决纠纷提供了选择和契机。该《解释》从民生概念出发,充分保护了业主权利,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增强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

NO.7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该《解释》规定,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应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予以拒绝;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开。

●维 权亮点:目前,物业服务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欠佳、不合理收费以及一些业主恶意欠费等,这些都是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根源。该《解释》进一步细化了 《物权法》关于物业服务的规定,增强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对于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规范物业管理主要涉及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行为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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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秀华   编辑: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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