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破冰 地方政府发债获认可

2010年04月30日 16:45经济观察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席斯

上周,《预算法》修改稿在省市区一级征求意见,全国各地各级人大先后组织座谈会,讨论新的修订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报获悉,针对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举债这一关键条款,《预算法》修订稿有大的突破,其明确提出,在整体计划之下,经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债。

目前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

这是预算法从2004年开始修订以来,第二次广泛征求意见。2006年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因为分歧和矛盾太大,未能在当年10月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审议。

地方债破冰

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介绍说,2010版有些大家期待的修订内容并没有写进来,而有些大家没指望的条款却有所体现:新的修订草案为地方举债开了口子;对年度中间的预算追加追减,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审批;对超收收入也从法律层面规定,不在当年支出而是纳入第二年预算。

一些官员和学者认为,《预算法》不仅是一部技术性法规,在中国它还承担着财政基本法的角色,是财税法律体系的核心,如果这一次预算法修订不通过,那么接下来的财税体制改革将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一直进展缓慢的《预算法》修订在去年下半年取得重要突破,很多条款达成统一。这一次《预算法》修订搁置了全面修订的设想,而是采取小步快跑的策略。通过加快修订频次,对一些亟待解决,且政策措施基本成熟,并已经付诸实施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举债,一直是《预算法》修订的关键。这一条将影响地方政府的财力和现有债务的认定。目前的《预算法》以否定式作出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而本报采访得知,修订稿以肯定式表述明确为,在整体计划之下,经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债。

“《预算法》给地方举债开了个口子。”上述参会学者说。

据悉,财政部计划下一步将在这一原则下,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的一套包括规模控制、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债务审批、债务偿还在内的基本制度框架。

4月27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大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对《预算法》修订稿进行了讨论,他们对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很多修订意见。

他们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 “转移支付”一章,就转移支付的对象、范围、额度、下达期限、管理、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保持相对稳定。这样,地方政府在12月份编制预算草案就有了依据。

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世傅认为,近些年来,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启动内需政策的实施,地方政府得到的补助资金越来越多,按照现行法规,政府只要笼而统之的向人大报告即可。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修订稿将上级补助收入作为法定的预算编制内容,明确地方必须编入预算,实现收支内容完整。同时,将上级补助下达的具体时间在《预算法》中作出限定。以免下达时间太晚造成预算执行不力。

另外,修改稿还对超收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支出外,都结转第二年预算。以避免地方政府对超收收入的随意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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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m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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