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官员提出气候融资新目标
要求发达国家应在短期内提出各自具体的资金承诺,并暗示不会在发展中国家平均分配援助资金
黄山 发自哥本哈根
“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在气候融资问题上,应该至少实现两个目标:首先是短期内(今后三年内),发达国家应该提出各自具体的资金承诺;其次则是需要建立跟踪机制,或者依靠现有的机制,来确认发达经济体是否履行了他们各自的承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同时也是联合国负责气候变化最高官员的德波尔(Yvo de Boer),在峰会次日(12月8日)的发布会上,做出了上述表示。
这一表态,较会前德波尔的说法有所区别。德波尔之前曾表示,富国可以就2020年前集体提供的资金总额作出承诺。
本次气候变化大会,曾希望达成未来三年内,发达国家每年出资100亿美元的协议。至于长期,则希望发达国家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采取行动。
这一变化,表明“先确定总额,再在各国间分摊”的设想,很可能在谈判中遇到了困难。因此,德波尔才呼吁各国提出各自具体的资金援助承诺,实现各个击破。
除了出资金额尚需谈判,一个新的争议,则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应作为一个整体,接受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气候资助。
对于这一问题,德波尔在发布会上表示,就减少由毁林而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他希望援助资金将主要由巴西和印度这些国家获得。
而在发展中国家减排问题上,德波尔则表示,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应获得资助。但在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上,资金分配应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生态脆弱国家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不一,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方面有着不同的优先性。一个典型的例子,以岛屿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全球变暖对其生存的影响最大,因此他们甚至对到2050年,全球气候较工业革命前升高不超过2摄氏度的主流看法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努力促使升温幅度不超过1.5摄氏度。
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整体增长的需求,即使对于把整体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的提议,也并不十分积极。
因此,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得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利益界限,也变得更加模糊和错综复杂。援助资金如何分配的问题,相信不会是一个孤例。
(本文由胡舒立-我们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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