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水价听证会代表身份引发法律执行争议

2009年12月26日 02:38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邵芳卿

拟将市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20元/吨调整为1.70元/吨的福州市,定于12月31日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但日前却爆出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产生程序和身份存疑事件。

11月27日,福州市物价局公告称,公开征集参加听证会的8名消费者、3名旁听人和5个媒体记者席。其中,消费者参加人和旁听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

12月14日,该局举行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抽取仪式,由媒体记者及该局工作人员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22名公开征集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8名消费者参加人、3名旁听人,并当场确认公布。

15日,包括社区推荐的两名在内的10位消费者名单在《福州日报》和该局网站公布,但他们的工作单位一栏显示空白,更无联系方式可查。

由此,市民哗然。福建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消费者代表的产生不合理,未经福州市消委会的推荐程序。其依据是《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消费者代表应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

最终,除了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主持人卢和光愿公开身份外,其余9人身份成谜。

12月21日,福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之规定:“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该局的做法并无不妥。

该局还对外表示,没有采集消费者的身份信息,相关法律条款也没有硬性规定。

对此,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对CBN表示,国家发改委的《规则》与福建的《办法》相关条款没有矛盾,《办法》早在2005年10月便正式实施,而《规则》于2008年颁布。《规则》规定的是“两可”情形,而《办法》规定为“应当”情形,且法的位阶高,应执行《办法》的规定。

“如果物价局认为二者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要报给国务院依法处理,事实上没报就按《规则》办,是对《办法》的有法不依。”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刘友榕对CBN说。

刘友榕还指出,物价局在选择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之初,就必须告知对方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不愿公开职业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就没有资格当代表。“否则市民有意见,怎么联系这些代表?”

日前,福建省人大经济立法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则》与《办法》并不抵触,在福建已有地方立法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遵循地方立法的规定,选择第二种推荐方式,消费者代表推荐应不折不扣按地方立法规定执行,由同级消委会推荐产生。

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郑新芝对CBN表示,在明确“应当”的福建省《规则》和仅规定“可以”的国家发改委的《办法》之间,应该选择适用位阶更高的《规则》。

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体制设定上的问题,市消委会仍由市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客观上造成该消委会难以履行对福州市物价局的监督职责,但仍可以采取建议等形式积极履职。而政府部门在问题暴露后是继续将错就错,还是知错改错,体现了是否依法执政和执政能力问题。

近日来,面对CBN的多次采访请求,福州市物价局均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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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su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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