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油气资源税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资源税改革6月1日起率先在新疆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不过,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除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的实际征收率为5%,其它的均未按照5%的利率征收。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油气企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因此,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是5%的名义税率减去一个综合减征率,这样多数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就低于5%。
记者了解到,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4.63%、吐哈油田分公司为4.75%、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为4.96%。中国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3.27%、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的实际征收率为5%。
负责人解释,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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