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新疆资源税实际征收率低于5% 是各方认同可行办法
早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6月7日以“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形式,介绍了新疆资源税改革的细节。
“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在答记者问中,有关负责人指出。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中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此前,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这一征税方式因其税负过低,备受外界诟病。
6月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产自新疆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这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称。
可查资料显示,由于资源税收益多归地方,此前山西、四川等油气大省力推资源税改,但外界普遍认为,央企的利益阻挠了有关改革的推进。
事实上,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呼声中出炉的资源税改方案仍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
根据《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称,这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据国税总局介绍,中国石油(601857.SH)新疆油田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4.63%、吐哈油田分公司为4.75%、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为4.96%。中国石化(600028.SH)西北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3.27%、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的实际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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