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盐业被指强卖劣盐 6家企业拟起诉生产商(2)
拟起诉生产厂家
对于使用“问题黄盐”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6家相关加工企业中的京山县洪泉酱品厂代表蔡树兵于2008年10月31日向湖北省盐业总公司京山分公司提起诉讼,后因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举证不足,宣布其败诉。
判决信息显示:一审的京山县人民法院因蔡树兵举证因果关系不足,判其败诉。李全玉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来自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显示:湖北盐业相关分公司在2008年1月21日至6月6日调入的150吨“云鹤牌”食盐,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是GB5461-2000”,实际执行的标准为“Q/HBJD002-2007”,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不得对商品规格、型号、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名称和含量等作不真实的表示……’的规定”,对湖北盐业相关分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7380.46元,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去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李全玉称没有选择继续向“湖北盐业”讨说法,而是宣布撤诉此案。受损的6家企业转向告“黄盐”的生产厂家湖北应城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目前,相关企业已呈送国家级监督检验中心的有关证明,准备开庭。
湖北应城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企业标准作司法鉴定。“湖北盐业卖给我们盐的时候是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强制执行的也是这个标准,现在要用企业标准来判断,我认为是不对的。”李全玉说,“我已将‘黄盐’样品送至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以国家标准作为依据进行判决,预计八月会公布检验结果。”
显然,当初所销售食盐的标准界定是赢得这场“真假食盐”之争的关键。据悉,李全玉所在县的技术监督局对其产品进行了抽样后,将样品送至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委托进行检验。
“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司法检验资质,法院指派的那个检验机构有检验资质,而非司法检验资质。”李全玉表示。
这份检验证明显示,“样品感官指标和白度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日期是2009年6月13日。(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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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时俊 夏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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