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碳关税:环保名义下的贸易保护

2009年09月22日 06:32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崔凡 宋蕾

当前,“碳关税”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场上的热门词汇,而不再局限于环保领域。原本降低“碳排放”的呼声是环保人士的单纯愿望,但一旦进入国际政治经济博弈圈中,它却可能沦为一种冠冕堂皇的陈词。

在此前的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虽然在会议上庄严承诺,他们不会在这场70年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中动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但事实上,各种“隐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悄无声息地被推到前台,其中就包括征收“碳关税”。“碳关税”的征收逻辑是,认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由于在本国生产时排放了“二氧化碳”,因此发达国家认为其产品生产过程“牺牲”了共同环境,因此要向其征收补偿税款。

目前,欧盟和美国在这方面都开始有所行动。美国众议院率先于6月26日通过了《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规定美国将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如果美参议院在9月完成有关审议,美国将从2020年起正式征收“碳关税”,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而言无疑是一种打击。

而欧盟方面也早在六个月前开始制定相关政策,该政策同样意图通过气候变化方面的诉求来实现保护主义。

尽管在美国和欧盟都存在着一种力量,希望将“碳关税”条款合法化,但是这个即将进入国际贸易谈判视野的“话题”,如果从WTO规则角度看,是不符合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的。

世贸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关贸总协定的第一条,即最惠国待遇条款。这一条款保证世贸组织原则上对所有贸易伙伴一视同仁。如果“碳关税”条款在WTO 中合法化,各国面临的最惠国待遇关税将与碳排放量全面挂钩,这将使已经较脆弱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全面崩塌,可能危及整个世贸组织的基础。

此外,美国提出“碳关税”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关贸总协定的第20条一般例外的(b)款和(g)款。在(b)款中,“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能作为例外。在(g)款中,“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可能作为例外。

因此,美国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

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事实上,对于“碳关税”征收的基础到底是什么,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

不仅在WTO框架下,“碳关税”的征收存疑。即使在道义上,征收“碳关税”也似乎并不是世界联合起来爱护环境的最佳手段。

如果现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提速要收取环境税,那么当初发达国家在发展中所“牺牲”的环境又该如何计算呢?

发达国家企图实施“碳关税”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其制造业地区,因此带有相当强的贸易保护主义目的。一旦实施,其贸易保护的作用可能会大于其控制碳排放的作用。更重要的,它可能阻碍全球制造业向中国的转移。

世界成长组织主席Alan Oxley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说,在全球经济面临最为严重衰退的当下,在各国签署了不会制造新贸易障碍的承诺之后,仍然制造新的贸易壁垒的行为,更加显示了欧盟和所谓的环保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是多么不屑一顾。

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就将面临“碳关税”博弈。我们有理由认为,宁愿承担合理的减排义务,也不能接受“碳关税”。因减排义务的规定比较明确,虽然也会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但不太容易被扭曲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以后承担合理的减排义务,以换取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支持和不实施“碳关税”的承诺,是我们可以考虑的一种选择。

(作者分别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和CBN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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