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生:兰州模式下水价上涨无尽头

2009年09月03日 10:01北京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年7月份,兰州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兰州威立雅在申请调价的报告中指出,公司亏损严重,因此请求将兰州居民用水每吨上调0.3元或0.4元。而此间的一份内参提到兰州威立雅以停水要挟地方政府涨水价,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对水务安全的担忧,为此要求住建部再次进行调研。(9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所谓“兰州模式”,是指地方政府将自来水公司股权高溢价卖给水务集团,在合同中注明城市水价与物价挂钩或者承诺公司盈利的改革模式。这就是当年在水务市场上得到推广的模式,目前已有数十个大中城市实行这一模式。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在自来水股改中得到了巨大收益,但获得这个收益的前提是允诺水价的无限制上涨。说白了,就是地方政府寅吃卯粮,而外资高溢价购买水务股权的投资则逐步通过水价上涨让公众“埋单”。特别是允诺城市水价与物价挂钩或者承诺公司盈利,实质上是将水价的上涨权拱手交给了水务企业。

在笔者看来,“兰州模式”水价部分的做法,是违反我国现行价格法律规定的。我国《价格法》规定,“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都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虽然水价并未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属于“地方定价目录”范围,但也足以说明水价并不能实行与物价挂钩或保证水务公司盈利的市场价。因此,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改变水价定价机制,都是违反我国《价格法》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

从实践看,“兰州模式”隐含着巨大的风险,政府和市民都将掉进一个长期被要挟的陷阱之中,给城市水务安全埋下永久的危机。首先,“兰州模式”中“潜伏”了一个不断涨价的公式,根据这个公式,兰州水价需要随时根据当地物价、收入水平上调,而按照合同条款,兰州市必须涨价。这岂不是将政府的定价权通过合同的方式交给了企业?与此相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政府根本无法有效监管企业到底是真亏还是假亏。假如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刻意转移利润,故意制造亏损,政府和市民就只能被“绑架”。

诸如城市供水这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从性质上讲,它不仅不能被完全推向市场,而且还应当得到政府公共资金的大力支持和投入,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被人扼住命脉。谁都知道,企业靠盈利生存,外资不是慈善资金,赔本赚吆喝的事外资会干吗?看来,城市水务改革的“兰州模式”还真值得认真反思一番了。鲁生(山东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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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生   编辑: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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