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政催生上市捷径

上海中大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蒋峰 戎如香

来自4月13日《上海证券报》的“境内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一文指出日前召开的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目前证监会已允许境内存量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创业板新政”),只需满足六个条件: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4.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5.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近期国内资本市场动作频频,从融资融券的推出到股指期货的正式开闸,无不显示监管层对建设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良苦用心,正值“融资融券推出、股指期货即将正式交易”的敏感时期,“创业板新政”的推出同样也引发了市场的一番遐想。

业内的第一反应是广泛地担忧,认为巨额的融资需求也可能会迫使上市公司将旗下优质子公司剥离至创业板上市,造成A股上市公司质量的降低,引致价值重估风险,这一政策正式施行将侵蚀中小企业有限的资本供给,融资的天平向国资倾斜的状况将进一步蔓延至创业板,从而开启创业板不平等之门……除了这些忧虑之外,是否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家公司(简称“A公司”),想要在短期内实现在创业板上市的梦想,以往的创业板上市流程用时较长,报批要求高,且面临被驳回风险,要想在短期内实现创业板上市目标基本不可能,但从目前披露的“创业板新政”来看,这一梦想似乎可能成为现实,A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1、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2、与A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的关联交易;3、净利润为A公司的两倍或以上;4、净资产是A公司的3.3倍以上。然后,与合乎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谈判,请求上市公司收购A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被收购时,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A公司的股份不超过A公司总股份的10%。至此,A公司已实现了存量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地位,由于该上市公司满足“创业板新政”对于存量上市公司的要求,因此,A公司可以通过上述步骤实现创业板上市。虽然对于拟IPO的A公司而言,“新政”亦有“ 对于IPO前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证监会将根据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次递顺延申报时间,最高要求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的相关规定,但是其针对的主体不是存量上市公司,只要A公司在IPO前未进行兼并收购,则并不需要进行次递顺延申报。因此,“创业板新政”似乎意外地催生了中小企业的上市捷径,此即硬币的另一面。

对于某些中小企业而言,该政策的推出创造了创业板上市的捷径,可谓利好消息,但是对于整个创业板市场和广大投资者来说,该消息是好还是坏,尚难以下定论。经济体都具有相对理性和自利的特征,缺乏严格的准入门槛和必要的时间检验,必然会引发有些公司对“创业板新政”的利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令人担忧,其相对风险较大,此举完全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中小企业上市狂欢……“创业板新政”到底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一个“硬币”的两面将引发怎样的资本市场行为?这些问题获解的关键有赖于“新政”后续细化配套措施,“趋利避害”还是“兴风作浪”,让我们拭目以待。(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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