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募集资金具体投向
(一) 开展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
1、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不仅可以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的应用效率,优化证券公司的收入结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融资融券交易大致占全市场交易量的20%左右,贷款利息占经纪业务收入一定的比重,有的甚至占到一半,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改善资本金使用、增加业务收入有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证券公司长远发展。
尽管目前沪深两市合计融资融券规模尚小,但自从该业务推出以来,融资融券余额和融资买入额占两市A股总成交额的比例均呈稳定上升态势。参照国外成熟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未来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2、募集资金用于融资融券的金额
根据《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主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6 个月净资本均在50 亿元以上;(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 类;(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因此,申
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对公司自有资金、自有证券以及净资本规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公司根据对融资融券潜在客户规模的测算及同行业公司设定的融资融券规模情况,计划安排50亿元左右的募集资金用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1)公司设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具有客户需求基础
据统计,截至2010年7月底,公司符合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交易基本条件(开户时间超过18个月,普通账户资产总值50万元以上)的目标客户数量占公司全部有效客户数量的比例约为4.85%。同时,根据公司问卷调查统计,在潜在目标客户中,有24.4%的客户对融资融券表示出强烈的参与意愿,表示愿意立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62.1%的客户表示先观望,而后决定是否介入;另有13.5%的客户明确表示不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因此,公司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深厚客户基础。
根据2010年7月的抽样调查结果,公司预估所有符合融资融券交易基本条件的目标客户的融资融券需求总额在100亿元以上。公司本次安排50亿元左右的募集资金用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有客户需求基础,同时也兼顾了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初期稳健经营的需要。
(2)公司设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水平相匹配
由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进行,因此,公司开展该项业务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本金支持,且要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据统计,最早取得资格的11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拟定的融资融券总规模约为600亿元左右,平均规模约为55亿元,同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9年底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11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的平均净资本规模约为166亿元。公司本次增发募集资金如达到筹资上限,净资本将达160亿元左右,50亿元左右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与该净资本规模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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