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查内幕交易 大龙地产或临数千万索赔(2)

2010年04月17日 10:31中国经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不排除“涉嫌内幕交易”的再次申请

“如果证监会本次调查不能涉及到大龙地产涉嫌内幕交易问题,我们将不排除就内幕交易问题再次提出调查申请。”张远忠说。

在他看来,大龙地产的交易记录中有两个应该特别引起注意的时间节点:一是在董事会决定拿地到拍中地王这段时间,二是在中标“天竺22号地”之后到被取消竞得资格、没收2亿元竞买保证金这段时间。

“对于第一段时间,大龙地产在董事会决定拿地这一事项上未尽披露义务,而相关知情人完全有可能先期潜伏其中,待到中得地王后高位出货。而对于第二段时间,大龙地产高管对无力缴纳地价款肯定心知肚明,但为什么还会在大龙开发拿地资格被取消后,或许已经提前知道地王会被收回,2亿元保证金将被没收的情况下,仍然释放利好消息?这种做法极有可能是为了掩护一部分人先出货。”

因而,张远忠建议证监部门要审查在这段时间内,究竟是谁在买进股票,是否有关联方从中渔利?

多个环节存纰漏

对于内幕交易渐成了上市公司及机构的潜规则,这与我国现行体制中多个环节的纰漏有关。

首先,是在监管层面。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监管主要是在证监会,但是由于证监会监管的力度较弱,力量不足,监管很有限。而与此同时,证监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本身也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与压力,使得监管力度进一步减弱。

从目前的证券立法来看,行政方面的法律较为完善,但有关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就略显匮乏,缺乏司法解释,缺少在具体应用上的指导,导致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举例来说,对于赔偿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规定,以及在内幕交易罪中对情节严重的解释等等,就缺乏系统清晰的界定。

其次,是来自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纰漏。典型的就是公司违法成本太低,这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监管力度的问题导致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而另一方面也暗示企业在出现问题之后愿意“花钱消灾”,寻找“保护伞”。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虽然设有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的薪水是董事会给发的,很多时候根本进入不了决策层,而监事会往往是企业负责人的亲信,所以起不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因此,要想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现象,就应该加大企业的违规成本,除了强化赔偿之外,还需要加强对高管的处罚。

张远忠表示,在投资人层面的纰漏同样成为内幕交易容易滋生的原因之一。“这主要涉及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的投资人要进行民事赔偿诉讼,往往会遇到举证的问题。但很多投资人根本不能了解到证券交易的重要环节,而监管机构对一些重要数据亦不公开,投资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将举证责任推给投资人,而投资人拿不到这些证据,通常就会遭遇败诉。”

“应该推动证券民事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美国,证监会自称是‘法官之友’,在证券诉讼中,会主动配合法院出示各种证据,甚至就证券事件中的商业问题出具意见,在中国,希望也有一天能够做到这样。”张远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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