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秉仁:PE行业的五大问题十大建议

2010年05月21日 11:57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凤凰网财经讯 2010年5月21日,2010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在北京香格里拉大饭店举行。本届论坛将围绕“后金融危机时代的PE发展”的主题展开。凤凰网财经全程直播。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在会议上提出了PE行业的五大问题十大建议。以下为邵秉仁发言实录: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4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我国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其中明确指出:“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障碍。完善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

这一明确的改革导向,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开阔的空间。但在趋势向好的情况下,我们更要看到目前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所面临的问题,要深入的研究解决,才能取得改革的实际成果。

目前,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一是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监管思路和监管框架不明确,三是合格投资人(LP)的资金进入渠道狭窄,四是缺乏专业人才,五是投资的退出渠道单一。希望我们今天的论坛能够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同时,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我提出十点建议:

一,尽快明确行业立法基础。

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股权投资行为,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为进行专门界定。2005 年11 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11个部委共同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创业投资基金单立出来并随之颁布了两个与之配套的法规,分别为:于2006 年4 月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和于2006 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05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先后推动了三批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并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经验为基础起草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2009 年8 月上报国务院。目前由于有关部门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存在疑义,至今未有结果,因此,建议国务院加强对有关部委的协调,求同存异,尽快完成起草工作并颁布,为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建立制度基础。

二,明晰监管思路。

我国的股权投资主要集中于传统的实业投资领域,不会威胁传统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目前尚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社保、保险类机构的投资非常有限,因此股权基金的经营不会影响传统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仍需要保持一种宽松的政策环境;一方面,可以较快地促进股权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保持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监管体制的一致性。

三,确立行业监管框架

金融危机之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该同心协力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建立一个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的,行之有效的,符合行业规律的监管自律框架体系:即: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分业监管与地方政府层面的监管相结合,行业性组织(协会)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框架。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股权投资对各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涉及对基金注册成立时的扶持、人才引进支持、个人所得税返还等方面,可供全国借鉴。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目前最重要的是所得税问题,不同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机构所承担的税赋责任各不一样,总的来说,股权投资机构所承担的税赋仍相对较重,缺乏更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五,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与引导作用

与纯粹的商业性股权投资活动相比,政府参与股权投资可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包括推动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技术型小企业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所以应当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与引导作用,特别对于处于起步期、技术风险较高的小企业来说,由于受到其自身规模和财务状况的限制,小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可能性更小,因此政府通过有目的的参与和引导,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应当进一步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但是,一定要防止地方政府以建立引导基金为名,形成新的举债和融资平台。

六,扩大公共资金投资股权基金的渠道

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国际上一般主要是保险、社保、年金、银行等公共资金。发展股权基金,重要的前提是公共资金的进入,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人保部等,就各自归口的资金投资股权基金的问题,制定规则,扩大公共资金投资股权基金的渠道。

七、大力发展投资于基金的基金

目前,中国市场上外资PEFOF(投资于基金的基金)已频繁出现,且在不断增加当中,然而中国本土PEFOF尚不具规模,所以,要在培养合格的本土基金管理人团队,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引导功能,发展机构投资者参与PEFOF,拓宽PEFOF的退出渠道等方面多下功夫。

八,建立QFLP 制度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制度,是希望使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境内股权基金,从而提升我国LP 的数量和投资水平。根据商务部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国家外管局的142 号文,外国投资者不能作为LP 投资于人民币基金;同时,因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的一般安排,GP 需要投资1-2%,因此,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也不能作为GP 发起设立人民币基金。

境外资本投资人民币基金,对发展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有积极作用,但也要防止对国内现存市场的冲击。因此,建议在对人民币基金进行定义或界定“人民币基金待遇”时,有限制地允许一定比例以下的境外资本存在,如:境外资本总额占整个基金募集总额的比重在20%以下的基金,可享受“人民币基金”待遇。

九,拓宽退出渠道

退出机制是股权投资体系的核心机制,而健全的资本市场是保证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得以退出并实现有效循环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股权投资机构的退出途径仍然较窄,并受到多方政策限制,信托制和合伙制创投机构在境内IPO退出也受到较大制约。目前国内大多数的PE投资主要是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将来应进一步利用各地产权交易所或筹建专业的PE交易市场,利用这些市场的流动性增加PE退出的灵活性,以便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给投资人创造提前退出、实现盈利的机会。

十,强化全国性协会的功能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完善的国家,行业协会作为中介机构在管理成员企业上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政府。

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加快筹办步伐,一如既往地为改善PE投资环境而努力。我们将积极呼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给民间资本和PE以更多的投资机会;我们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发展PE的立法和市场监管办法的出台,使PE能够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还要多组织业界交流,以及研讨、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我们也愿意与境内外的协会和机构进行经常沟通,共同探讨在发展、监管等方面的经验,为稳定金融市场,发展PE投资做出我们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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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o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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