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券商IB业务开业认证基本流程

2010年01月19日 03:27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首先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首先重新完成联合自查后,向当地证监局提出书面开业认证申请;各证监局再对辖区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总部进行现场检查,证券公司总部检查合格的,出具开业认证合格证明,并抄送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及期货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期货公司总部检查合格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抄送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证监局;最后各证监局应要求证券营业部提出开业检查申请的同时提供证券公司总部认证合格证明、期货公司检查合格证明、证券公司总部对该营业部的自查情况报告,期货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均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可开展介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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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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