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券商中间业务监管护航股指期货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规范介绍业务活动。《通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强化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从准入端口严格防范风险,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创造条件。
⊙记者 叶苗 ○编辑 刘玉凤
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2007年12月首家证券公司获批介绍业务资格,截至目前,共有41家证券公司获得了介绍业务资格。《通知》要求,已经取得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要对照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全面梳理开展介绍业务的制度、流程、人员、技术系统、风控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各证监局将在证券公司正式开展介绍业务前,对证券公司的开业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要强化两方面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必须具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专职介绍业务人员要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专职介绍业务人员的数量必须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即证券公司总部应至少配备5名专职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各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管理。二是加强介绍业务内部管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并加强证券公司总部、期货公司总部的统一协调:(一)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根据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明晰介绍业务流程与职责,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二)证券公司须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即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该规划应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后实施。(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对介绍业务准备情况进行联合自查,联合自查结果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并作为证监局验收检查的前提,强化公司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切实加强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根据系统承受能力决定介绍业务开展规模,确保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稳定运行。此外,《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与相关期货公司应持续做好现有介绍业务客户服务工作,做好衔接,保证现有客户的正常交易。
《通知》还要求,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要统筹辖区介绍业务的发展,督促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落实法规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开业前的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介绍业务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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