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第一黑嘴汪建中再度被审查起诉

2010年03月01日 10:33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历时一个月的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股市第一黑嘴”汪建中的卷宗材料,近日再次转回(北京)市检二分院。罪与非罪,依照法律规定,将在此后的一个半月内可见分晓。若证据不足,汪建中或能脱罪;若证据充足,汪建中将正式面临刑事指控。抛开定罪与否的悬念,详考此案,是灰色地带衍生出的巨额财富,成就了一个贫寒子弟的金融狂想。

巨额罚单

警方再次移送回市检二分院的卷宗材料中,依然认定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

汪建中,42岁,北京首放投资公司总经理。在公众领域内,“汪建中”一名广为人知,仰赖于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签发的一张巨额罚单。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5月29日期间,汪建中及其控制的北京首放,利用面向社会发布“掘金报告”的影响力,在沪深股市交易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非法获利1.25亿余元。针对该行为,处罚书决定:没收汪建中1.25亿余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总金额高达2.5亿余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证监会针对自然人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笔罚单。

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移交司法处理的股市黑嘴,汪建中应算第一人。此前虽有吕梁、赵笑云等人被查,但这些人提前获知消息后,均出走海外,至今未归。

此案中,证监会还首次动用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77条,是定性“违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专门条款,共罗列了4类行为:联合买卖或连续买卖、相对委托、洗售、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显然,前三种行为框不住汪建中的行为。唯有“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一语意模糊的“兜底条款”,方能将其网入。

兜底条款,是立法的一个技巧。设立此类条款,是为了惩罚立法时所未曾出现的新型违法行为,防止法律很快就不适用社会实际需要。社会实践中,虽有此类条款,但极少能够实际运用。汪建中一案,堪称尝新之举。

适用兜底条款,法律界素有两种声音。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应对该条款做扩大性解释,引人入罪。另一类观点则是,不能无视公然践踏立法精神的违法者,应该从维护社会基本公义的角度,将其纳入法网。

上述任何一方观点成立,均需大量的证据链条来佐证。汪建中一案,经证监会先行行政处罚后,事实已基本清晰,但历时1年有余,依然未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原因正在于此。

记者昨天咨询法律人士获悉,依法律规定,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结果有三:若检方认定构成犯罪,且证据充足,会提请法院惩处;若认定构成犯罪,但证据不足,会再有一次补充侦查的机会;若认定不构成犯罪,亦有可能撤销此案。上述工作,将在此后的一个半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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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he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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