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晴 广州报道
自2004年新的发行制度改革以来,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绿大地(002200.SZ)成为了A股市场首家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绿大地3月18日早盘临时停牌,午间即发布公告,称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时,公司也表示,何学葵已提交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有券商保荐人士表示,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与绿大地在IPO的过程中涉嫌欺诈行为有关。
3月21日,开市起复牌的绿大地以20.70元的价格一字跌停开盘后,便被牢牢地封在跌停板上。按其1.51亿股总股本计算,仅一个跌停板砸下来,绿大地单日便蒸发了3.5亿元巨额市值。大智慧资金流向表明,当天绿大地资金净流出4935.09万元。其中,主力资金净流出531.16万元。
本报记者当天致电绿大地IPO保荐机构联合证券(现华泰联合),未能联系上公司保荐人黎海祥、李迅冬二人。截至目前,黎海祥任职华泰联合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监。
21日当晚,绿大地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选举原独立董事郑亚光出任公司新任董事长。郑亚光为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财务系副主任、硕士生导师,2009年4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云南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尹晓冰接任公司独立董事。
涉嫌IPO造假
“公司上市至今,只发行了一次股票,欺诈发行股票的嫌疑应该与IPO上市造假有关。”当日,绿大地证券办有关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承认,此事给公司乃至当地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打击。“截至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监管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争取尽快把局势维稳下来。”
该工作人员声称,事发之后,公司保荐机构并没有联系公司,公司也没有主动进行联系。“现在联系意义已经不大了。关键是如何维稳。”
有券商保荐人士表示,从公司公告可以看出,其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直指公司IPO造假。“也就是说绿大地在IPO的过程中涉嫌欺诈行为,公司主体IPO上市资格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表示,如果罪名成立的话,针对该罪,要承担的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最高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刘国华称。
此外,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中国证监会早在2010年3月17日向绿大地送达了调查通知书,指出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刘国华表示,对因此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来说,投资人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如果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之前出台,则行政处罚公告后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政处罚结果晚于刑事判决结果的话,那也可以根据刑事判决结果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公司目前情况分析的话,刑事判决会有相对固定期限,一年之内应该会有结果。”刘国华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也就是说,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举证无过错,就可以免责。”刘国华称。
12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