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绿大地造假事件的逐步披露,绿大地股价也如同过山车一样大起大落,让许多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上海、河北、成都等多家律师事务所都表示计划征集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诉讼委托代理,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等相关单位的民事赔偿诉讼。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监管部门或者执法机关认定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虚假陈诉事实存在,二级市场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凡是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发行日,到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为止,期间买入绿大地股票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都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依法向绿大地等责任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介绍,目前通过电话或者上门方式到功成律师事务所咨询的投资者已有40多人,其中有一部分符合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起诉条件。
薛洪增认为,如果绿大地民事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高管、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中介机构如果不知情没有查出绿大地造假,属于重大过错责任;如果是知情故意出具虚假法律文件,就涉嫌犯罪,这需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鉴别。
薛洪增律师提醒投资者,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说,从目前代理的多起涉及上市公司造假的民事索赔案件分析,只要监管和执法部门的处罚、判决书生效,事实清楚准确,投资者多能获得赔偿。比如在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中,提起赔偿诉讼的股民获得了82%比例的赔付。
严查重罚让后来者却步
绿大地案件陆续被披露以后,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杜金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绿大地上市欺诈的出现很正常,将来也还可能出现类似事件。但是问题出了就要严肃面对,让市场吸取教训,促使制度不断完善。
他认为,在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案件中,仅靠绿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瞒过层层把关者,其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保荐机构、发审委是否存在未尽到尽职调查责任和受贿问题需要明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后,严肃处理。杜金岷说:“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只有惩罚力度充足,才能让后来者望而却步,起到震慑作用。”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则认为,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如果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进入市场,就能在市场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国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没有小罪,少则上亿,多则上百亿,然而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
薛洪增律师则表示,目前司法解释中对证券交易做出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决定,没有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从而导致投资者对存在违规事实,且被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上市公司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这对震慑和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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