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详解之一:担保证券权益

2010年03月04日 07:10中国证券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详解之一:担保证券权益

担保证券权益

权益处理是融资融券业务的经常性业务之一,包括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两个部分。我们将分两期为您详细介绍担保证券与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规则。

一、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原则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权益的行使是通过证券公司来实现的。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该规定是投资者行使担保证券权益的原则。

二、担保证券持有权利的行使

投资者持有的担保证券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行使方式为:

(一)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会议等的权益行使

如投资者需要行使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权、请求法院撤销权、知情权、查账权、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请求回购权、以股东名义起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等权利时,证券公司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后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二)表决权、投票权的行使

如投资者需要行使表决权的,可通过信用客户征集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证券公司分别统计“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数量,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或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三)红利或利息

如投资者持有的担保证券派发红利或利息时,在相应的红利或利息的到账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信用交易投资者身份扣除利息税,将相应的红利或利息派发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相应的数据后,再根据投资者的持有明细分配给投资者。

(四)股票红利或权证

如投资者持有的担保证券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时,在相应的权益到账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的权益派发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持有明细分配给投资者。

(五)配售股份、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如投资者持有的担保证券配售股份、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的股权或者优先认购权派发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持有明细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认购日进行认购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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