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规范
【申请材料目录】
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重大历史沿革、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等);
(二)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决策情况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并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各项条件的说明(包括制度、方案、人员、技术、资金及其占净资本的比例、证券等方面);
(四)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的简要说明;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将合法、合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承诺;
二、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实施细则、窗口指导内容拟定有关融资融券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客户选择与授信,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权益处理,利益冲突防范、证券公司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等。
四、内部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提交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应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应当切实可行。至少应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
(二)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申请人自行拟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应当明确充分,并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
(四)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申请人自行拟定的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应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权利义务安排合法、公平。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名册,以及相关的高管任职资格、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公司已就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履行合法的内部决策、授权程序;2、确认公司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和条件;3、确认公司拟定的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合法、完备,并已包含《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三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报申请人住所地证监局。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视审核工作需要提交,其中至少包括由其他机构提交的以下文件:
(一)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函;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意见;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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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su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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