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窦丛生 非法融券第一案结而不终

2010年01月29日 23:14经济观察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张勇

在融资融券业务即将正式启动之际,中国非法融券第一案却在“结而不终”中告一段落。

时至今日,职业投资者余银增还在为十年前一次上千万元的融券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而奔波。

融资融券业务此前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甚至被认定为非法。然而,几乎每一个拥有一定资金量的老股民都知道,“灰色地带”的融资融券在很长时间里都半明半暗地存在着。

不过,未被纳入监管视线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非法融资融券行为很容易引发纠纷,而余银增就是因此陷入了与原天和证券杭州青春坊营业部无休止的官非之中。有法律界人士甚至指出,该纠纷无论从金额、时间跨度抑或是鲜有程度而言,都无疑是中国非法融券第一案。

虽然2009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者之间的纠纷作出了最后一次判决,但由此所延伸而来的“倒卖股票”、“资产侵占”等一系列悬疑还未有最终说法。

而目前让证券业人士关注的,则是此案对于即将启动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借鉴意义。

第一案

2004年11月4日,原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天和证券”)诉余银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后,这场旷日持久的被业界称为中国非法融券第一案的官司拉开了序幕 (详情请见本报2008年8月4日第379期《券营业部“原罪”调查》)。

虽然原天和证券是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余银增,但余认为其与原天和证券之间实际上是融券关系,而对关系的认定对于此后的责任判断有着关键的作用。

2000年,在原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庆春路营业部 (下称“庆春营业部”)开户投资股票的 “大户”余银增为实现“做空”目的,向营业部负责人提出融券的想法,而本来应该无券可借的营业部为提高交易量和收益,终于“另辟蹊径”地为余银增提供了融券。

按照(2006)浙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2000年12月21日及2001年7月10日,原天和证券分别两次向余银增账户转入500万元市值的股票,而余则在2001年3月20日、2002年1月7日和2002年12月31日向原天和证券出具合计1900万元借条。

实际上,双方表面上的融券行为在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都得到了印证,也都一致认定为无效行为。然而,本该是一起简单的纠纷,却为何几经波折。

浙江省高院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本报,问题的“纠结”是对双方关系的最终认定及责任判定,各级法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别。这也就是“中国融券第一案”会耗时五年,历经初审、上诉、终审、申诉、抗诉、再审,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多级法律机关都参与到其中的原因。

据了解,在融券行为发生之后,庆春营业部曾直接在余银增账户上抛售股票并划走钱款以充抵融券,但这让余难以接受,而在五年多的审理中,这些问题也一直未有明确说法。

至于纠纷的另一方,庆春营业部也在这些年间易主,随着营业部的变更,当时的负责人早已卸任,甚至许多原始凭证也无从查找,使关系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据了解,庆春营业部在2002年8月20日随着天和证券的成立而更名为天和证券青春坊营业部,2006年12月25日,由于财通证券对天和证券的收购,该营业部再度更名为财通证券庆春路营业部。

2009年7月,浙江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这是余银增由于对此前判决不服而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之后,该案司法程序的最后一步。

浙江省高院认为,天和证券与余银增之间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类似融券,但是实质上并非真正的融券行为,而是一种变相的融资行为。由于此前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活动,因此双方之间的行为无效。

最终省高院维持了之前法院处理,判令余银增按照其接受股票时的市值为准返还资金。

但是,看似审理完结的案件,还有许多事项没有“终了”。事实上,余银增目前依然在为此事而奔波。据了解,此前不久,余银增就其证券账户内股票被无故抛售而向法院提出诉讼,但目前因失去诉讼时效而失败。

悬疑不断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认为,“抛开法院的判决是否准确不提,余银增作为个人,在整个融券关系上来看其实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让其承担大部分责任也不公平。”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在上述律师看来,“实际上法律限制的对象是券商而非个人,从这个角度而言,券商自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而从整个融券过程上看,当初的非法融券活动的确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也遗留下许多的悬疑。

作为一个只有经纪业务资格的营业部,庆春路营业部却能够给余银增提供市值达到数千万元的股票。

杭州市一位资深证券界人士告诉本报,“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之前,许多营业部直接接受外部资金进行证券自营,甚至有自己的‘小金库’来操作股票,这些股票就成为其向客户提供融券的来源。”而在资金密集的杭州,这种情况就更加普遍。

同时,庆春路营业部用来转入余银增股票的账户也十分蹊跷。

根据法院查实,当时庆春营业部是通过名为“朱启明”的账户融券给余银增,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户主既非天和证券工作人员,也并未与营业部签订任何托管协议。

“其实这根本就是一个虚假账户。”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这种账户在当时还有很多。

另外,整个融券行为除了法院认定的一些事实之外,还有多笔股票及资金在其中去向不明。知情者还指出,“实际上,这些股票和资金的去向都与融券所产生的收益有关系,而现在,到底是谁在其中受益,已经很难查清楚了。”

借鉴意义

据了解,这一宗中国非法融券第一案,在业内已经备受关注。

“至少对于今后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是一个风险警示。”上海某大型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这个案件中,无论是融券行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做到足够的风险防范。

首先,作为融券的提供方,庆春营业部虽然是一个机构,但并非法人主体,因此,“这在法律角度上就存在问题。”上述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表示,只有以券商总部的名义才能符合融券行为的法律关系。

目前,大多数计划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都在总部层面设立了融资融券部,这不仅符合法律关系,也有利于总体上进行风险控制。

另外,“从案件中可以发现,融券的门槛应该有个标准。”上述融资融券部负责人指出,对于融券的标的、比例,在以往“灰色地带”时都是很随意的,有些融券标的甚至是ST类的亏损股,而融券杠杆的设定门槛也很低,显然很容易出现问题。

对于参与融券的个人,上述负责人认为也应该有风险意识。“如果当初余银增能够得到一些协议或者文字上的保障,自己也就不那么容易处于现在的弱势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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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编辑: xin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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