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正在非正式调查四川长虹
长虹方面称,举报人报复长虹欲“不惜一切代价”;举报人律师认为,有前科不代表反映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李晓晔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从监管层处获悉,中国证监会已经将四川长虹财务方面的相关举报转自其派出机构——四川证监局。四川证监局已于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正式受理了该举报。
2月25日,本报独家报道了四川长虹被指财务造假,涉嫌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一事。目前,上述举报已经进入非正式调查阶段。据监管层相关人士介绍,一般在50个工作日之内,非正式调查会作出结论。非正式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搜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明确证据。监管层根据非正式调查的结论,判断是否进入正式立案稽查阶段。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入正式立案稽查阶段,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公告,而非正式调查阶段则可以不进行公告。
据上述人士介绍,关于历史问题的举报,涉及到两年追溯期,但这仅适用于虚假信息披露,对于财务造假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业内人士解释称,如果虚假数据进入财报之后一直未解决,之后历年财报数据也相应存在问题,虚假数据将一直持续下来,因此不存在追溯期的问题。
对于实名举报人范德均所指出的四川长虹涉嫌财务造假、涉嫌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一事,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坚称,四川长虹符合财务规范,没有财务造假。并指出,范德均为长虹一违法犯罪的前员工,其举报的动机在于报复四川长虹。随后四川长虹企划部徐明发向本报记者提供了相关的书面材料证明:“范德均曾要求四川长虹为其‘翻案’,并讨回其认为是合法收入的77万元,否则将要不惜一切代价将四川长虹所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公之于天下”。
但范德均的律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薛昌认为,范德均已出狱,享有公民权,其举报的四川长虹财务造假一事均是有证据的,四川长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就举报中指出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是,范德均有前科,并不等于其向监管机构反映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四川长虹2月26日专门针对范德均所反映的问题发声明称,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
但是,这一声明仍然没有对范德均等人提到的具体的一些财务问题作出回答。在下述问题上疑问犹在:1998年年报上出现的销售商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其董事长提供的证人证言明确表示出现的3亿商业承兑汇票为虚开。该部分汇票既未提过货,也不是预付款,更没有收到增值税发票。
此外,长虹公司1998年年报还显示,对重庆百货有6.6亿元的应收票据。然而,重庆百货1998年年报所披露的应付票据总数却不到1个亿。并且,重庆百货的应付票据并不都是对长虹的,两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相差近6亿。
而且,根据1997年长虹公司《返利统计表》,清楚地显示1997年的销售回款计算区间为1997年1月7日至1998年1月31日。长虹公司《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和《长虹公司98年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显示,四川长虹1998年的轧账日期和实际会计年度截止至1999年1月10日。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之后,须向对应的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四川长虹称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销售真实,但始终未将1998年年报中出现的71份承兑汇票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向公众出示。
另外,四川长虹自1992年起多次以电传、其他内部文件、会议的形式向经销商要求,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但是为何却在年报中出现大量商业承兑汇票一事,长虹也未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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