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四川长虹再爆税务门(2)
国税流向何方?
范德均提到,直至出现了这种情况四年之后的1998年四川长虹才出台了《关于禁止跳点销售的有关规定》和《禁止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文件。在此文件出台后,仅四川长虹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触犯法律的就有原安庆联络处经理周波和会计白羽、南宁联络处经理刘敦华、原新疆联络处经理丁毅、原潍坊联络处经理杨军等10余例案件,合计金额超过10亿元。而且,这还不包括长虹公司以行政手段替代司法手段处理的案例,比如原新疆联络处的5名人员全部参与了跳点销售融资利润的分配,除了丁毅(当时案发在逃),其余人员全部被长虹公司除名,而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等案例。上述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也仅仅追究了个人责任,没有对因此形成的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一事进行追究。
知情人士提供的一组证据显示,仅天水联络处经理宋成军,就因向绵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上缴了1500万元“跳点销售”融资的非法获利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按当时的融资差价初步估计,宋成军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不低于5亿元。
“事实上,上述开给虚拟挂靠经销商的增值税发票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进行了抵扣,已经造成了国税流失。”范德均称。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教授杨卫华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提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纳税人必须自觉遵守。如果企业真的把产品卖给零售商而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非购买者的“虚拟挂靠经销商”,商品的购买者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者不一致,是一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如果”虚拟挂靠经销商“把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违法行为。
而先后供职于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某中国独资厂的资深销售人士王志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一般情况下,任何一个生产企业都喜欢采用现汇结算的方式,为了鼓励现汇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价格要远高于现汇价格。但是,在四川长虹的具体案例上,可以看到,两者相差无几,实际上是鼓励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为了讨好大客户四川长虹,甚至可以将1~6月到期后延长为12个月,相当于一年的无息贷款,从而巧妙地将产品跌价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大经销商。而这种方式也很好地解决了大经销商现金短缺的情况,但是这种体系就给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和“跳点销售”融资获利埋下了隐患。其次,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经销商、管委会就出现了“跳点销售”行为,四川长虹在1998年才下文,没有及时进行制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他指出,从表面上看,四川长虹销售了产品,经销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账目是平的。但是,实际上其真实销售是长虹把彩电卖给了付现金的零售商,长虹应该与付现金零售商建立销售关系,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长虹却给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从而形成了虚开。
他说:“但是具体到四川长虹一案中,则要等国税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有了结论之后,才能明确,也不排除四川长虹对于部分个人行为不知情的情况。”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前,四川省国税部门尚未有结论。而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也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过公告,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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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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