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情况说明(3)
我是1995年2月由山东联络处调到上海联络处担任联络处经理的。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注册资金500万,流动资金只有一二百万,1996年3月在上海市陕西南路成立全国首家长虹彩电专卖店开始经营长虹彩电。在长虹公司的大力支持下,上海英达商业公司1996年销售长虹彩电三千万左右,由于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能够从银行开办出巨额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长虹公司的代卖销售方式在自己几乎没有(租用)一平方米库房的情况下,1997年度(1996年2月1日至1997年元月6日亦即四川长虹(600839)1997年的会计年度)销售长虹彩电达2亿多元。我于1997年10月调离上海联络处担任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主任,1997年10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湖南管委会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代卖7400万元的长虹彩电。(参看附件《返利统计表》)1998年度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以类似1997年度由长虹公司管委会(联络处)代卖的销售方式完成2亿多元的长虹彩电销售。所以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报告中的上海英达商业公司1998年应付票据期末数465,800,000.00元(期初数81,000,000.00)是长虹公司做假的结果。几乎可以百分之百肯定报告中的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71份,2,250,000,000.00元(每张汇票的面值达3169万)全是长虹公司做假的结果。
4、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另外虚增的主营业务收入40亿—22.5亿=17.5亿左右可能是把已经计入到1997年度的1998年元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的近20亿销售收入重复计入到了1998年上半年度。1998年2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长虹公司完成的彩电销售收入不到30亿,四川长虹(600839)半年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却为5,160,123,764.03元。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半年报就完成了相应造假。
三、四川长虹(600839)在1999年度并没有冲销其1998年度虚增加的近40亿销售收入。
原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亲自告诉我无论是1998年度还是1999年度都没有从长虹公司提过相应的彩电。
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度虚增40亿的销售收入,根据其1998年半年报和1998年报的有关上缴增值税的说明和数据可以看出四川长虹存在虚开近4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可能(1998年度长虹公司还采用了给经销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比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结算价低1%的彩电销售政策,这部分销售收入1998年度应有10亿左右),虚开的彩电增值税发票是否被违法利用,是否造成国税的流失只有查证才能落实。
四、四川长虹(600839)可能采用增加当年度的销售应收货款方式或直接作虚假销售方式达到虚增其主营收入目的。
1996年至2000年长虹公司的彩电成品管理,销售和财务结算体系介绍。
1、此期间长虹公司彩电成品管理办法。
从1996年开始长虹公司成立物质成品总库,长虹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均由物质成品总库(以下简称总库)实施统一管理,物质成品总库在长虹公司全国各联络处(管委会)所在地成立物质成品分库(以下简称分库),由总库派员到各分库实施管理,各分库在当地租赁库房,存放由总库运送的长虹电子产品。长虹电子产品的所有权归属长虹公司,不属各联络处(管委会)。长虹公司对所有经销商实行全国统一的到岸合同结算价,长虹公司承担四川绵阳到各联络处(管委会)所在地的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用。
由总库提供空白的《成品提货单》给长虹公司销售处各联络处(管委会);联络处会计根据经销商具体需要的品种数量要求填制《成品提货单》并加盖相应印章(一般根据联络处销售人员与经销商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开制《成品提货单》);经销商凭《成品提货单》提货联(第二联)到分库提货(凭《成品提货单》可以到任一分库提货);分库把当日已办理出库的《成品提货单》清单电传总库(四川绵阳总部);总库经当日汇总(按品种和数量)对相应联络处(开具《成品提货单》的联络处)以成品借机记帐的方式进行待冲机挂账。
长虹公司文件《成品提货单管理办法》清楚地说明:《成品提货单》是销售服务处(含驻外分公司和联络处)开制的用以在物质总库和分库存提货,不能核销帐目的实物出库凭证,长虹公司财务处凭销售服务处制出的长虹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办理财务冲帐结算(即经销商与长虹公司进行滞后的财务结算);销售服务处凭已办理财务结算后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提货联(即冲帐提单)到总库核销原联络处开制的《成品提货单》,按联络处相应的品种和数量核销成品机挂帐。(见附件长虹公司文件《成品提货单》管理办法)
2、此期间长虹公司彩电销售方式。
长虹公司的彩电销售由长虹公司销售服务处负责。销售服务处下设驻外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每个管委会下辖数个联络处。
首先,由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销售人员按长虹公司规定的彩电销售结算价格政策与经销商签订《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再按合同收取相应货款交给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会计。
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会计依据《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给需方(或以需方的名义)开制彩电《成品提货单》,对需方进行相应提货情况的帐务记载。需方凭《成品提货单》到分库提货。
由于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均不是独立的经营实体,没有长虹公司任何一台彩电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而不能直接与需方(经销商)进行财务结算,只能通过财务冲帐(简称冲帐)的方式,由设在四川绵阳的长虹公司财务处统一办理与需方的滞后财务结算。
长虹公司文件《关于结算冲帐的有关规定》表明具体的财务冲帐流程: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会计作冲帐表(冲帐表包括以下项目:经销商单位名称、合同号、提货品种、数量、合同价、金额、提货的分库等)随所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和货款经管委会主任和会计主任审签后邮寄长虹公司销售处结算部对口会计;对口会计把货款(现汇和银行承兑)递交长虹公司财务处,进入相应经销商货款帐;销售部根据冲帐表开制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递交彩电销售增值发票给长虹公司财务处办理真正的财务结算;财务处冲抵经销商的应收货款,给经销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发票财务盖章),同时给销售处结算部提供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冲帐提单(增值税发票的提货联),财务处制作出相应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对口会计把已办理冲帐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邮寄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会计转交相应经销商;销售服务处结算部凭冲帐提单到总库核销原管委会及所辖联络会计对该经销商开具的《成品提货单》,总库同时核销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相应的成品帐,并相应冲减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借机挂帐;销售处结算部对口会计就此笔业务建立相应的帐务记载(绝不能等同财务销售帐);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会计就此笔业务建立相应的帐务记载。(见附件长虹公司文件《关于结算冲帐的有关规定》)
3、长虹公司通过财务冲帐,最终完成长虹彩电销售全过程。
从具体的冲帐流程和长虹公司文件《关于结算冲帐的有关规定》可以清楚地判断出:财务处办理冲帐结算给经销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给总库提供冲帐提单核销该经销商在分库实施提货的《成品提货单》;经销商购机货款转化成长虹公司的销售货款;财务处填制了相应的会计凭证,建立了相应的会计账薄;这些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从长虹公司彩电管理销售财务结算体系中可以清楚地判断出:长虹公司一贯采用的都是现款现货的销售方式,没有收到经销商的货款长虹公司不会办理财务结算冲帐(货款可能因销售人员邮寄在途而以传真冲帐表进行财务冲帐的情况,这种情况只有在1998年元月才出现过一次),在会计师事务所作审计报告时几乎所有的应收票据都到帐了,因而不可能形成数拾亿的应收款(1997年度末期的应收款为2,556,923,491.58元,1998年中期为542,606,994.70元,1998年度末期为1,205,224,880.44元);1998年度以前(含1998年度)四川长虹的彩电海外销售很少,不可能因此部分的销售形成巨额的应收款;长虹公司历年的呆死烂帐机(应该高达上亿元,一直到1999年3月都没有核销这部分呆死烂帐机)都是以待冲机形式按各个管委会(联络处)挂帐的,也不可能形成巨额的应收款;长虹公司一般(1992年后)只收取经销商银行承兑汇票和现汇(现金)进行结算,绝不可能收商业承兑汇票,因而不可能因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托收形成巨额的应收款。
根据长虹公司的彩电管理销售体系依法可以判断出:四川长虹(600839)无论以那种方式虚增加销售收入都会形成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这些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是否已经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有待于司法认证。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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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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