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或成A股维权第一大案

2009年10月29日 07:30潇湘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记者张冬萍 长沙报道

五粮液“三宗罪”即将定案,针对五粮液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也一触即发。近日,四川省高院以缺乏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为由,驳回了封毅等四人起诉五粮液和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的诉讼请求。不过,五粮液站上被告席应该只是时间问题。近日,记者已经接到多名投资者的来电咨询,表示只要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出台,他们随时准备和五粮液打官司。

为了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本报将再次启动证券投资维权小组,为中小股民提供公益服务。

两小时“蒸发”57亿元

2001年9月,由于虚假陈述行为,东方电子的“东方不败”神话幻灭;8年后的今天,由于同样的原因,五粮液的“五粮不醉”梦想成空,市值瞬间蒸发数十亿。

有关五粮液涉嫌虚假陈述的质疑由来已久,但并未真正引起投资者和监管层的警觉。9月9日,五粮液发布公告,首次承认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陡然击穿笼罩在五粮液之上的层层泡沫。于是,这个被认为是“稀缺资源”而受到市场追捧的股票价格在下午应声狂跌,在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了市场一片恐慌。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据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大。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 月9 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同时,涉及五粮液公司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罕见地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已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

维权还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五粮液案仍在进一步地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有关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最快将在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全国众多投资者对五粮液的共同诉讼将一触即发。

9月30日,五粮液公司发布公告,回应中国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论,声称其2007年度报告收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但未回应其他初步调查结论内容。尽管如此,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唯一需要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決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在过去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与原告的诉讼风险,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在五粮液案中,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加入随后的股价暴跌可以判断,确定2009年9月9日为揭露日基本上没有争议。

也就是说,五粮液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相关链接]

或将刷新证券民事赔偿“记录”

五粮液是深交所上市的绩优公司,目前的总市值约为850亿元,仅次于万科A。宋一欣估计,如果投资者对五粮液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五粮液案极有可能登上“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的被告人宝座。

中报显示,五粮液的流通股总股本为37.95亿股,其中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1.28亿股,占总股本的56.07%。截至2009年6月30日,五粮液的股东人数为47.77万户,每户平均持有7946.31股。

在此之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的“记录”由东方电子保持了多年,按涉诉标的金额排在东方电子案之后的有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生态农业案、大庆联谊案和杭萧钢构案。当年东方电子的总股本为9.78亿股,起诉前的2002年12月31日统计的股东户数为27.24万户,每户平均持有3369.72股,而涉案原告为6989人,起诉率仅2.57%,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

宋一欣认为,由于五粮液股本规模巨大,加上有东方电子案中股东大面积胜诉并获赔的示范效应,五粮液面临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很可能规模巨大,起诉率、涉讼金额与原告人数都可能远远超过东方电子案。记者张冬萍

[背景资料]

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获赔率逾九成

从2001年银广夏案、亿安科技案维权以来,尤其是《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投资者因证券欺诈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明显增多。据著名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合伙人宋一欣的统计,截至目前,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约在8—9亿元,在已经审结的标志性案件中,约90%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

宋一欣介绍,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主要适用于《证券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部分涉及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的案由。

截止到目前,已经有42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起诉,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在这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类案件中,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和生态农业案等六大案,2008年9月,在南京中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则是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自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案件中的起诉原告,大约90%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记者张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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