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系列判决逾期 地方司法博弈监管政策
10月19日,五粮液(000858.SZ)系列证券投资案仍未获得判决进展。而10月16日,五粮液涉及原亚洲证券“庞玲案”一再延期后,也迎来3个月诉讼时效大限。
显然,对法院而言,这仍是一块难啃的骨头。截至记者发稿,记者曾先后联系审理该案的成都中院和检察院等相关负责人,但均表示“判决结果未下达之前,都还不能发表任何言论。”
不过,随着五粮液“调查门”的深入,证监会先期通报的“相关证券投资的披露违规问题”,使其定性有了明确方向。
目前,五粮液数万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已于正式行政处罚下达前启动。
记者多番调查获悉,就诉讼本身而言,前述证券投资系列案并未获得监管层乃至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而涉及案件的成都市有关部门更被提出诸多质疑。
“这使得判决异常难断。”某接近前述庞玲案的法律人士透露。
但对于五粮液而言,违规证券投资的厘清,或许将使其调查越发明朗,公司治理的规范效应也将为其带来实质利好。
10月19日,五粮液解决关联交易后的首份三季报亮丽出炉。
财报显示,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99亿元,同比增长44.67%;其中第三季度净利达6.95亿元,同比增幅136.64%,创历年新高。但受调查门事件影响,部分主力基金则选择撤出。其中,二季度增持为前十大股东的上投摩根基金、中国人寿保险都于三季度悄然退出。
案件环环相扣
据记者了解,就五粮液涉诉案件目前结果未明。其中,涉及原亚洲证券经纪人向晓卫被控合同诈骗案一审获刑14年,二审发回重审,9月14日,再次开庭后,至今未获判决。
而与此紧密相关的原亚洲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庞玲被控合同诈骗案,8月26日开庭审理后也未判决。原中科证券王晓阳案也静待判决结果。
“这几个案件的实质情况大致相同,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都会产生连锁反应,因此就判决而言,其统筹协调性要求较高。”主审该案的成都中院相关人士说道。对于为何迟迟延期,以及案件最终的处置情况,该人士却始终三缄其口。
不过,对案件诸多的质疑点,成都多位律师则态度一致地表示,对于成都市检察机关的公诉缘由不解。
该案辩护律师之一的四川法学权威龙宗智认为,就庞玲案而言,公诉机关对于亚洲证券构成合同诈骗罪及由此导致的相关负责人庞玲涉案的立案过于草率。
今年7月7日,成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亚洲证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已巨额亏损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骗取智溢公司客户保证金5500万元。而庞玲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该案相关辩护律师称,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亚洲证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单位犯罪;二是即使亚洲证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庞玲在单位犯罪中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就第一点,业界多位律师认为,亚洲证券并无非法占有智溢公司资金的目的。而亚洲证券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继续开展业务经营,这一行为并不违法,更不能依此认定亚洲证券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中,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很明确规定。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的,不应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诈骗定罪。”上述律师指出。
“既有事实证据更证明,智溢公司从未丧失对5500万元的所有权、亚洲证券与智溢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也不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犯罪行为。”前述接近该案的律师补充说。
对于第二点,《起诉书》中指控庞玲参与实施的所谓犯罪行为主要有两个:一是“编造亚洲证券公司将要承销丰原可转债二期项目”;二是“按上海总部的指令,具体负责将5000万元划至上海总部客户资金账户”。
但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既有证据都表明,这与5500万元的划账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证监会通报的五粮液违规投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操作形式,显然对其不构成支撑。庞玲遵循亚洲证券上海总部指令,将资金划入上海总部的客户资金账户,是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其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前述律师界的认定,成都市检察院主管该案的检察长李建保持缄默。10月15日,在记者的多次追问下,仅表示“一切等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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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五 粮 液: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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