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惩罚必须锁定大股东和高管 但目前较难界定
凤凰网财经讯 由凤凰网财经频道主办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究会第一期于2010年2月10日下午两点举行,凤凰网财经进行了全程直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惩罚必须锁定大股东和高管。
承销商和大股东做虚假承诺的问题,跟发行制度有关,也涉及到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根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现实中很难把握和处理得问题,比如说刚才华生在评价当中,就提到,对大股东,承销商,实际上,和承销商并列的还有一个保荐人,跟大股东并列的还有一个高管,这个里面我也赞成,应该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中,把这个法则,必要的时候要写出来编在文件当中。
但是到底哪些是可以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一种情况是披露今年的业绩,因为都有业绩,2010年我多少,市盈率多少我没有达到这个可以惩罚,这是真实的,水平没达到,第二类品质问题,虚假的,这都好办,你说安然市通,实际上我们在上届证监会就曾经提出一个,这个要让股民去告公司的问题,股民告公司就是这种情况,你就是这家的主人,你告公司的结果就是你拿你自己恰赔你自己,所以一定要锁定大股东,锁定这些高管,像安然市通这样的情况,要罚他们。
这一点为什么在中国市场上一旦出现问题最后处理不了,无处说情,没有一个条例执政在这个问题上,给它严厉处罚,所以从这里边来讲,这个问题要解决,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它涉及的面很宽,那么要解决,哪些是属于应该经济出发的原因,哪些是属于法律制裁的原因,哪些就是,就跟将军打了一个败仗,你不能让他不败,没实践,你就没有办法,当然对于保荐人的现象要特别注意,保荐人不是保荐机构,到人了,一个人到市场流动,现在说养一个保荐人一来就要200万,工资还要发,我也赞成保荐人恐怕首先要出来解决的,你保荐人一个是真实性的问题,你不能把假的次品送上去,再一个就是他在经营当中,业绩没实现,这个由于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各种原因,怎么把它区分,这些都是需要进行定量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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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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