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股发行第二轮改革 四大亮点引关注

2010年08月23日 04:18证券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华生提出可考虑对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限制,以解决中小盘股高溢价发行问题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的改革开启。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这将会加快新股发行市场化步伐,同时,也会使得询价机构“费心思”去考虑合适的定价,增加其定价责任。

业界人士认为,第二阶段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即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同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对此,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这是对目前新股在报价申购和配售制度方面进一步约束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责任,避免在定价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过度偏离的情况。

对于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李大霄称“这就相当于国际上的基石投资者”,对于有良好的声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议价能力的投资者引入,是对目前询价对象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也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询价提供了机会,从而能让股票发行价格更加公道。

而在知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看来,此次改革沿市场化方向继续推进,表现出三大亮点,可考虑对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限制,以解决中小盘股高溢价情况。

首先,网下可摇号配售,提高了询价机构的配售中签率,这样使得询价机构会“费心思”去考虑合适的定价,增加其定价责任。其次,增加信息透明度,把机构的报价放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一些机构哄抬价格起到制约作用。第三,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这给予了主承销商一定的配售权,主承销商不仅要面对买家,还需要面对卖家,需要满足双方要求。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则提出“要用市场的力量反过来逼迫询价理性化”。他认为,增加网下摇号配售并不能改变市场供求,应该加大市场供给,促进市场继续扩容。要改变目前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只有在市场扩容上下功夫,加大市场供给。当市场扩容到一定程度可以达到供求平衡的时候,机构询价才会更加理性。

接受采访的一位基金经理表示,扩大询价范围有利于发行价更趋合理,因为更多的询价对象纳入范围内,同时也缩小了机构询价的运作空间。同时,此次新股发行改革会有利于大型基金公司申购。因为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在承销的时候可以推荐基金公司,这对大型的基金公司较为有利,小型的基金公司因为本身申购有限,较难获得推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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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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