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缩短新股上市时间值得商榷
□ 阎 岳
大多数投资者包括业内从业人员都向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投出了赞成票。但在赞成的同时,部分人士对其中的部分细节也提出了异议。
在《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对这项改革措施,业界褒贬不一:前半部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受到了大家的普遍肯定,但“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则受到了质疑。
从一家普通的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也即大家说的公众公司,是一个嬗变过程。在这个新股发行上市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巨大的利益关系,包装上市被一些公司和机构运用的炉火纯青。过度包装的背后则是,新股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这样的案例有很多,监管层也一直在努力改变这个状况。
此外,为了达到上市的必要条件,极个别公司会与机构勾结跨越包装的红线进入造假的“雷区”,对新股发行造成恶劣影响,如不久前出现的苏州恒久这种明显涉嫌虚假陈述的准上市公司。
正是出于以上担忧,简单缩短新股上市时间的做法引发了业界的异议。
有专家认为,为了更好的体现“三公”原则,抛开定价等问题不谈,新股发行过程至少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的预披露制度。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预披露制度是检测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制度安排,是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也可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的地点较少,那么能否将刊登范围扩大至证监会四家指定媒体的官方网站呢?若如此,发行人接受公众监督的渠道就会比较多,才能向市场提供优质的投资标的,更可避免类似苏州恒久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其次,在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制度完善后,既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那么,也应该允许在新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有选择上市时间(这个时间当然是有有效期的)的权利。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似乎改成“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安排”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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