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止发行机制 三方面利好市场

2010年08月25日 03:27证券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安 宁

要价太高,无人问津,是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的情形,这主要是因为商品的价格偏离价值太远,而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降价销售。商品卖不出去可以降价,但股票发不出去,则要中止发行,这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次明确并细化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此机制为市场化发行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有助于抑制新股的高价发行,而且,也是对发行人和询价机构的一种风险约束,更为重要的应是市场对于违法违规上市的摘牌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根据制度安排,以下两种情形可中止发行: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笔者认为,中止发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再次明确了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为未来的完全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奠定基础。同时,对证券市场有三方面积极作用。

首先,有助于抑制新股发行价格过高。即使高价发行的股票受到了散户追捧,网上申购量达标,但是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量不足、不认可的时候,也可以中止这次发行。这会让券商意识到,片面追求高价发行存在着中止的风险,这对抑制高价发行有一定作用。

其次,加强对询价机构的风险约束。中止发行制度将加大询价机构的压力和责任,使他们在询价、报价的时候更加谨慎,客观。报出高价就要认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从而促进报价的审慎和真实。

第三,加大发行人的风险意识。上市公司主观意识上总是希望发行价越高越好,这个时候如果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那么上市公司就要考虑,如果把价格抬得过高,就有可能会造成网下机构申购量不足,就有可能面临发行失败的防线,所以这个机制对发行人具有抑制作用。

可以看到,新政以风险来绑定和强化责任,大幅提高发行人和报价者风险约束,只有报价者承担更多风险,买单者才能减少不必要的风险。那么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于A股市场而言,则将是一项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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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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