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盘股报价不足50家应中止发行

2010年10月12日 18:43中国证券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大盘股IPO是,询价对象报价不足50家的,应当中止发行。

他说,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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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屠青南   编辑: li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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