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老鼠仓事件: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鼓励举报
宋一欣
据媒体报道,近日一网友以兴业证券员工的身份举报,称其内部存在老鼠仓行为,即兴业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肖俊光利用岗位特殊权限,查询跟踪公司自营账户后违法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利,其妻邱葵花账户中买卖的股票品种、买卖方向与公司自营账户交易情况高度一致,操作时间上最短只有一分钟间隔。
这一事件被披露后,引起了媒体与市场的高度关注,福建证监局表示已关注到这一事件,从而,老鼠仓问题从更广大的范围上被提了出来,即过去主要是针对基金经理的老鼠仓问题,现在扩大到了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将来或许还会涉及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
老鼠仓问题的提出,始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唐建利用他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股票并获利的事件,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终身市场禁入。其后,亦有多起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事件。
一般理解,老鼠仓行为指违法责任人利用先行获取的信息,在公共账户运营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前,先在自有账户(如个人的或其亲属的、关系户的)建仓,待公共账户运营后又抢先卖出获利的行为。从法律定义上,一直没有精准的解释与规范用语,故以老鼠仓这个俗称而代之,在法律性质上也是有所争议的。
因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最终将老鼠仓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将刑法第180条增加了第四款,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处罚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同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司法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老鼠仓行为的犯罪,规范用语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到目前为止,尚无人以此罪领刑受罚。
如果以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则面临现行《证券法》本身需要修订的问题。毕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不是一回事,在提出老鼠仓问题、《刑法修正案(七)》确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后,现行《证券法》尚未及时加以修订,这样的话,所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变得只能通过提起刑事诉讼解决,而以《证券法》第43条禁止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及内幕交易的规定,适用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并对这一行为加以行政检查、行政监管乃至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似乎法律的适用与依据上稍感牵强。
而解决上述问题并不难。
在证券行业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不但存在,而且盛行,实际上还成为了“行业潜规则”,许多利益群体利用所拥有的内部特权,大量攫取财富的现象很普遍,虽时有耳闻但手法隐秘,而这类案件检查、监管、处罚与制裁的取证有难度。因此,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鼓励举报,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甚至可以追回的违法所得额按比例提成,以经济手段打击经济违法犯罪,以内部人举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作者系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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