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中国宝安(000009.SZ)“石墨矿”事件再次 “升级”, 继证监会对此事已经展开调查之后,股民以“欺诈客户”为由,将推荐中国宝安股票的券商告上了法庭。
面对众多受害的中小散户期待监管层彻查事实真相的呼声,中国宝安与四大券商能成为被告吗?权益受损的股民能维权吗?这是国内首例因券商虚假报告而被股民起诉的案件,而在此案的背后是券商研究报告的乱象。
首案
2011年5月17日,安徽宿松股民刘先生以“欺诈客户”为由,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称西城法院)。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会在7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这意味着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再次 “升级”,即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和信达证券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国宝安石墨矿的研究报告。上述四家券商认为,中国宝安旗下子公司贝特瑞在黑龙江鸡西市拥有石墨矿,该矿适合于作锂离子二次电池的优质原料,而且储量丰富。这一重大利好消息发布后,中国宝安的股价一路飙升。其股价由2010年7月的每股7元多,在半年多后上扬至每股25.45元高位,上涨了3倍多。
刘先生在2011年2月23日到3月15日买入中国宝安股票,共计7800股17万多元。但是,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随着一个戏剧性场面的出现,中国宝安的股价转头下跌。3月1日,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在回答一位网友的提问时,中国宝安的有关人士说:该公司在鸡西有个石墨产业园,主要从事石墨深加工,目前没有石墨矿。
是否拥有石墨矿成为影响中国宝安股价的重大因素。中国宝安相关人士的言论,引发了其股价的波动。3月15日,中国宝安首次发布澄清公告称,其目前没有矿产资源。当日中国宝安股价跌幅4.47%。
四大券商声称这些研报内容的依据来自于中国宝安内部,而中国宝安却发布澄清公告,称其并未拥有这些石墨矿产资源。
在中国宝安与四大券商之间,究竟谁在说谎?各方相互指责,股民则是亏得一塌糊涂。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刘先生抛出了此前购入的中国宝安股票,这一进一出之间,共计损失7106.47元。
张远忠认为,四家券商在“石墨矿”事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他们在其研究报告中都肯定了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但是在中国宝安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数次公告中,中国宝安并没有发布过任何关于自己拥有石墨矿的消息。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这次先起诉信达证券,以后将陆续起诉其他三家券商,要求他们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张远忠说。
谁在说谎
券商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其撰写的面向公众投资者的研报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但是今年以来,券商研报“乌龙”事件不断,除了中国宝安 “石墨矿”事件之外,宁波联合 “被锑矿”事件再次发生,券商研报的真实性倍受公众质疑。因此不少亏损的投资者呼吁监管部门对券商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券商赔偿损失。
以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为例, 4月底,张远忠律师接受股民委托向证监会提出了请求查处的申请。5月5日,证监会以书面形式对张远忠做出回复。证监会在复函中表示,证监会正在对中国宝安和四家券商进行调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如果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却认为,虽然诉讼不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但是,由股民举证难度很大,胜诉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若券商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研究报告内容的依据来源于合法途径,那么券商就会免责。
“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是,究竟是谁在说谎?谁在欺诈误导股民?”宋一欣说。以中国宝安 “石墨矿”事件为例, 中国宝安和四大券商都涉嫌造假,究竟谁在欺诈误导股民?在此实践中,证监会的调查结论十分关键,会直接影响到股民起诉时的角度。
宋一欣认为,如果是中国宝安造假,权益受损的股民要起诉,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管辖法院是中国宝安所在地的深圳中院,案由为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而假如四大券商造假,股民起诉则无须受前置条件的限制。但是考虑到证监会目前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也应稍作等待,等待中国证监会的核查结论出来再起诉也不迟,否则,就算法院立案审理,先审的将不是股民的损失赔偿,而是先对四大券商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存在做假展开调查,法院若这么做,显然与证监会的核查重叠了。
宋一欣在查阅中国宝安的年报后发现,其在2008年报中称:本集团先后投资设立了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宝安新能源矿业有限公司,并努力打造一条完整的石墨矿等开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的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但是,中国宝安在2009年报中对此事则无任何表述。
对此,宋一欣认为此处有两处疑点:一、中国宝安在2008年报中内容在2009年报中为何毫不涉及?若有变,为何不及时披露?2009年报出台后近一年间仍无公开,直至券商四份研报尽出后,股价大涨3倍多之时也未公开。二、四大券商出台研报时,是否关注过中国宝安两份年报的区别?若关注,为何没有提示些风险?如在出台前,已从中国宝安处获到肯定性材料,应公示证据。否则,双方法律责任的担负均存在不可避免之可能。
“除了上述疑问之外,在虚假陈述行为背后,是否有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股价行为?对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监管部门的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宋一欣说。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对于规范券商诚信行为,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将起到促进作用。“ 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暴露了很多问题,希望监管部门尽快查清真相,对违规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规范资本市场,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宋一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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