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小限征税有利市场稳定
作者:谭浩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12月31日新华网)
从“大小非”到“大小限”,中国股市注定要承受各种成长的烦恼。
如果说“大小非”解禁,监管层还能有所控制、有所约束的话,“大小限”对监管层来说,仅凭借现有的政策,可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对市场形成严重冲击。仔细想一想,假如58429亿元“大小限”全部冲向市场,后果怎样,谁也无法预料。
众所周知,“大小非”解禁曾经让股市出现建市以来最大的恐慌,广大股民的信心也因此受到了严重打击。整整经历了半年多的盘整,股市才慢慢恢复元气,股民也才有所恢复信心。如果此时再出现“大小限”的严重打压,对中国股市而言,可以说是致命的。
但是,按照政策规定,5.8万亿“大小限”也不可能不上市流通。否则,也会带来市场的混乱,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寻找一条合适的路径,既保证“大小限”能够按政策、按市场规律进入市场流通,又能够不对市场产生冲击、引起恐慌,就成了一个紧迫而现实的命题。
可以猜想的是,自IPO重启以来,管理层大开新股发行之门,加速基金基金审批速度,一定程度上,也与应对即将出现的“大小限”有关。因为,把股市之池的水盛满一些,也可以缓解“大小限”的冲击。
但是,此举至多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且由于目前市场的健康度不高,新股发行速度过快,还会带来市场的不稳定。
所以,在不改变市场基本格局,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大小限”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无疑是比较现实、比较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可以限制限售股的抛售速度,防止“大小限”快速套利给市场带来严重冲击;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富人财富的进一步膨胀,防止社会财富进一步向富人阶层集聚,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对限售股征税,还可以有效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仅仅对“大小限”征税,还不足以对市场稳定产生本质作用。市场稳定的关键,还在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市场监管的有效。如果市场行为不规范,限售股股东们利用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漏洞,操纵市场,损害普通股民的利益,税收手段极有可能对限售股没有任何作用。所以,在对“大小限”征税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力度,严格防止可能出现的限售股股东操纵市场、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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