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备案配售对象 众多基金无缘网下打新

2009年10月27日 07:24证券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业内人士认为,网下配售资格或扩容

证券时报记者 李湉湉

本报讯新股发行纷至沓来,苦于办不了配售对象备案的诸多理财产品却只能望而兴叹。昨日,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因为相关协会不办理配售对象备案,今年七、八月份以后成立的数百只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等产品无缘网下打新。

记者查阅了近期IPO上市公司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确实鲜有七、八月后成立的基金参与网下打新。“显然是备不了案惹的祸。”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说。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可能是网下配售对象扩容的端倪,随着“一对多”等新业务品种的入市,有关专户是否具有配售资格的争议日甚,协会可能正对此进行研究,制定“与时俱进”的新规章,届时再统一放开配售对象的备案。

根据相关法规,询价对象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而询价对象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就是配售对象,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当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以出现时间较晚的专户产品为例,其管理机构是基金公司,具有询价资格,但目前的法规中又没有明确列出专户产品就是配售对象。”上海一业内人士称,法规的未尽之处,正是造成专户配售资格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网下配售的出发点在于是否有询价能力,专户的投资管理人是基金公司,肯定是有询价能力的。”深圳一家基金公司有关人士指出,在开始执行询价制度的时候,还没有出现专户这个新生事物,不过,从“与时俱进”的角度考虑,应该允许具有询价能力的专户成为配售对象,参与网下打新。反对人士则认为,能参与网下打新的资金都是机构的自有资金或者面向公众的集合理财产品,如果允许专户网下打新,相当于基金公司把自己的牌照租借给少数富人、提供获利通道。

更多业内人士倾向于按专户投资人的不同,具体细化其是否具有网下打新资格。有基金公司研究员表示,应从可比的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对多”类似于信托公司的阳光私募产品,相比于“一对一”,其公众性和集合理财的特点更而易现,可考虑允许“一对多”参与网下打新。而“一对一”中的个人投资者应比照“大户”的标准,只能参与网上打新;如果是企业或福利基金会等组织的自有资金,则应该比照企业年金,允许网下打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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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湉湉   编辑: che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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