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涉嫌单位行贿罪 国美电器可能被罚款

2010年02月22日 04:53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记者 陈健健

黄光裕在春节前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引起广泛关注。不过,法律人士指出,虽然此次黄光裕的涉嫌罪名之一为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罪,不过这并不当然意味着黄光裕部分罪行的“被减轻”,这之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归个人所有成为关键。

中国证券报记者昨晚致电国美电器总裁陈晓,陈晓表示自己身在香港,尚不知道黄光裕被提起公诉的消息,无法评论。

行贿所得成关键

黄光裕由于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已由市检察二分院于春节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检察二分院有关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单位行贿罪并不必然意味着黄光裕可能刑期的被减轻。

行贿罪如果是个人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黄光裕被起诉的罪名之一为单位行贿罪,按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刘俊海指出,刑法第393条还规定,单位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节严重的,刑期仍然会高于五年。

现在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说明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已经获得有关证据,显示黄光裕的行贿行为为单位行为,不过,这不能完全排除黄在其中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可能,刘俊海表示。具体涉案情况怎样,还要等开庭之后才能知道。

国美电器难撇清

此前,国美电器多次强调,黄光裕案件无关公司。此次黄光裕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以种种情况来看,与国美电器初始借壳上市及此后收购永乐联系紧密。国美电器已难以完全抽身事外。

如果被定为单位行贿罪,则意味着国美电器将面临罚金。按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虽然似乎难以避免“罚金门”,不过,以目前情况来看,国美电器并未因黄光裕落马而受到重大影响,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高管层至今运作平稳。

此外,有消息称,香港高等法院已宣布冻结黄光裕16亿港元资产。香港法院的裁决称,香港证监会指控黄光裕、杜鹃及上述两家控股公司违反了香港有关禁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进行证券、期货和杠杆外汇交易的相关证券法律。虽然法院方面表示冻结黄光裕资产与国美无关,但其后续动向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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