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任副处级干部全员聘任引社会热议

2010年12月20日 18:16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苏州12月20日电(记者 周建琳)从“选任、委任”到“聘任”,仅仅一字之差,却把干部任用改革推向纵深。近日,苏州市委正式公布的《苏州市聘任制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连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成为网民评点2010年地方新政中的一个热点。

网民评点:“聘任制”挑战“选任、委任制”,打破传统,破旧立新。打破“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旧框框,不仅是对传统方式的一种创新,也有利于催生一种新的“官念”。

根据办法规定:“除特殊岗位外,凡提拔担任市级机关县处级副职干部,实行聘任制,党内职务实行任期制。” “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未达到要求,被认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聘期考核测评中同意续聘得票率、优称得票率、不称职得票率有一项不符合相应比例,被认定为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把群众关注度高、与民生利益联系紧密的部门和岗位,也拿出来搞聘任制,获聘的官员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去解决各种矛盾,力求让群众满意。”江苏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刘长江这样评价苏州干部任用的“破冰之旅”。

赛场选马:让干部“能上能下”

从公开选拔,到公推公选,再到签订聘任合同……人们爱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苏州干部任用新政:以前是“伯乐相马”,现在是“赛场选马”。 聘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干部任用方式,又是如何引入竞争和淘汰机制的?

选——把选人用人权交给干部群众。

《苏州市县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2/3;首轮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50%的拟任人选,应当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民主推荐得票不过半数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用——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

本着责权对等原则,通过合同契约形式,在《聘任合同书》内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在聘期内,受聘方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享受同级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在聘期内因故解除合同或期满不再续聘的,所任职务终止,不再保留相关待遇。

退——考核不过关,自谋出路。

按照规定,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未达到要求,被认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聘期考核测评中同意续聘得票率、优称得票率、不称职得票率有一项不符合相应比例,被认定为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同时规定,聘期内出现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不服从组织安排等情况的,无条件解除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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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he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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