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调查
- 郭树清:切实解决新股发行价格过高问题
- 陈毅:新股发行制度将有效解决新股圈钱
- 张刚:新股改革有助消除三高
- 刘海杰:新股发行速度过快
证监会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证监会1日起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基础上。[详细]
新股定价参考行业平均市盈率 高于25%需多次说明
根据《意见》,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详细]
证监会:新股发行拟引入个人投资者询价
证监会4月1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拟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挑选五到十名个人投资者询价。 [详细]
亮点
不足
1、过度偏袒机构投资者
一边提高网下配售比例、一边放开网下配售股份的锁定,对于机构不看好的那些新股要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这无疑是鼓励那些特权配售机构赚更多。[详细]
2、抑制炒新新规不明
将"炒新"的所有罪责归咎于散户,反而应该认真地教育机构和主力资金,正是由于他们"赚快钱"的操作手法导致了市场的"炒新"病症。[详细]
3、不触及根本问题
让监管部门放弃权力发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想让既得利益集团减少或放弃对市场的快速攫取,那是难上加难。[详细]
4、参与新股定价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少
由于5到10人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太少,容易被操纵,代表性不足。王剑辉认为未来应当进一步扩大个人投资者参与力度。[详细]
5、行政干预痕迹明显
客观上有鼓励保荐人按照行业平均市盈率来报价的情况,行政干预的痕迹明显,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详细]
6、存量发行促使原始股东提前套现意愿强烈
引入存量发行会使原始股东更加提前套现,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新伤害。[详细]
尹中立:意见稿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股问题
他指出,可以实施批量过会、批量挂牌的方式,这样可以分流资金,有助于遏制新股炒作。实际上新股定价与二级市场是相关的,现在两个市场定价都不合理,根本是让二级市场定价合理。[详细]
郭士英:没有惩罚措施就不可能消灭高价
他同时还表示,只要对融资额不做适当的比例限制,过量融资就会继续存在。以前的发行制度对发行人太宽松,根本没有责、权、利的基本平衡,这才是所有新股发行问题的根源所在。 [详细]
华生:证监会没搞好平衡 对意见稿失望
他还表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信披责任,暗示可能逐步走向注册制。询价对象首次扩大至个人投资者。[详细]
李剑阁:征求意见稿有缺陷 难防炒新
个人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缺陷,总的是防止定价过高,但是如果你给市场这样一个印象的话,将来投资者认为这个出来后,定价可能会偏低,于是炒新问题又出来了。[详细]
苏培科:偏袒机构投资者 未解决根本矛盾
他还表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信披责任,暗示可能逐步走向注册制。询价对象首次扩大至个人投资者。[详细]
左小蕾:征求意见稿并未触及实质性问题
左小蕾认为,此次证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未触及实质性问题,因为对于新股发行中发生的一些违规行为,该意见稿依旧没有提出强有力的惩处措施。 [详细]
侯宁:总体来说对市场是一个大利好
目前改革向市场化发展是一个大趋势,称三高态势,行政的频繁干预都说明其向三公方向发展,希望普通投资多发表意见,是新股发行走向正常化。总体来说这对市场是一个大的利好。[详细]
董登新:新股发行改革市场化方向值得肯定
他同时还表示,只要对融资额不做适当的比例限制,过量融资就会继续存在。以前的发行制度对发行人太宽松,根本没有责、权、利的基本平衡,这才是所有新股发行问题的根源所在。 [详细]
王剑辉:暗示新股改革可能逐步走向注册制
他还表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信披责任,暗示可能逐步走向注册制。询价对象首次扩大至个人投资者。[详细]
李大霄:新股发行新政8大亮点 利好股市
李大霄表示,证监会最新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新方案有八大亮点,总体将相对利好股市。他认为,新方案一是重在强调诚信促使健康;二是推出存量发行而且资金受限。[详细]
声音
《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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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对象 |
《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询价对象 |
《新意见》新股发行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 目前有关办法规定7类机构: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
网下配售比例 |
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
发行市盈率 |
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 | 未提及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关系的问题,提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
发行价 |
在发行价方面,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
流通股锁定 |
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将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将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 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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