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警方撤销通缉记者决定 遂昌县公安局介入早有苗头
◆经济导报 记者 石宪亮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警方网上通缉一事有了最新进展。该报副总编辑王胜忠向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报社在29日上午11时30分接到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的电话,称已经撤销对该报记者仇子明的全国通缉。但报社还没有拿到相关书面文件。
29日下午,浙江在线记者从丽水市公安局权威渠道同样获悉此事,“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浙江在线称,“记者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浙江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了审核。
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仇子明在相关媒体上发表了4篇有关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012。下称“凯恩股份”,系凯恩集团的子公司)的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并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法律、相关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社力挺“在逃”记者
28日,经济观察报社在其官方网站发表《严正声明》,表示已获知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
经济观察报社在声明中表示,仇子明是因对凯恩股份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的,对此“深感震惊”,并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
该报社认为,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表示强烈谴责。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该报社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祸起系列文章
29日,经济导报记者就仇子明被通缉事件采访了凯恩股份。公司董秘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到公安机关举报仇子明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进行网上通缉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与股份公司无关。”另外,她表示,目前公司没有起诉经济观察报社及记者仇子明的打算。
凯恩股份是浙江省遂昌县一家民营上市公司。从今年6月起,仇子明连续发表了4篇揭露该公司内幕的文章。6月5日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报道称凯恩集团董事长王白浪涉嫌串通当地政府官员,玩弄文字游戏,以“一五折”的价格拿下“八五折”优惠的国有资产,同时有近40亩的国有土地,涉嫌分文未出而侵吞;6月22日,仇子明发表了第二篇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被隐瞒的关联交易》,该文称王白浪涉嫌设局侵吞上市公司资产,通过洗钱步骤将上市公司的现金装入私人腰包,同时涉嫌违反土地法,修改土地证。
7月份,仇子明又发表了《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及《新华基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报道涉及凯恩股份巨额关联交易。
公安介入早有苗头
实际上,遂昌县公安局介入凯恩股份事件早有踪迹可循。6月7日晚,针对仇子明采写的《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报道内容,凯恩股份进行了公开澄清。
凯恩股份表示,凯恩集团改制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当地政府部门主导下依法完成的,经向遂昌县人民政府问询,政府未对凯恩集团有限公司的改制有任何异议,政府有关部门也未就媒体报道的有关事项对公司及凯恩集团介入调查。
另外,对报道中的“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一事,凯恩股份也进行了解释。“经公司2004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1110万元,收购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公司收购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白浪问询,上述11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转入凯恩集团账户及王白浪控制的账户,凯恩集团和王白浪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在“澄清”完毕后,凯恩股份表示将保留对制造和散布公司不实传闻的机构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就近期有人利用网络媒体对公司和凯恩集团进行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凯恩集团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各方热议“抓记者”
“记者因报道被警方通缉”引起新闻界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记者担心,“遂昌”模式一旦被各地争相效仿,记者们的个人安全如何得到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保障?
作为举报人,凯恩集团董事长王白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报案并不是针对仇子明以及《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因为公司在《经济观察报》报道前就已经报案。目前是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通缉仇子明可能是因为掌握了仇子明涉案的确凿证据。王白浪称,他们5月底就已报案,对于网络通缉一事,他也是才知道。
28日下午,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井洪对媒体公开表示,仇子明确实因为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被网上通缉。同时,他指出,“仇子明只是涉嫌该罪名,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做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稍后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对于记者被通缉事件,国内一些著名律师及学者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经济观察报》所报道的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侵吞国资等问题,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理应立案查处。遂昌县公安局对媒体报道的经济犯罪线索,不进行立案调查,却对报道违法犯罪问题的记者进行刑事追诉,是舍本逐末,颠倒是非。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记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滥权,上级公安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理应进行调查。总之,当地公安机关对记者仇子明的通缉是违法的,理应予以纠正。
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表示,对于通缉仇子明,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犯罪嫌疑,即仇子明是否有捏造和散布的行为,是否有损害其商业信誉的故意(动机)。而丽水警方在没有调查仇子明的系列文章是否侵犯了上市公司的相关权益之前,就采取网上通缉的方做法值得怀疑。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表示,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点,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道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记者群体一个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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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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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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