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屡打环评限期整改时间差 两年绿色证券成效不佳
高那,胡雅君
针对“7·3污染事件”,环保部和证监会正兵分两路,分别对紫金矿业进行调查。
“待到调查组向环保部递交调查报告后,环保部将正式公开调查结果,”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有报告从一线调查组传回。”
从2008年“绿色证券”机制推出起,环保部每次公布上市公司环境黑名单,人们总能找到紫金矿业的名字。从“未通过上市环保核查”、“未完成限期整改”,再到如今的“7·3污染事件”,紫金矿业犹如一面棱镜,折射出我国“绿色证券”机制中存在的诸多尴尬。
“‘绿色证券’的设想很好,但目前由于机制上的欠缺、法律规范的空白以及部委之间的配合不力,都使得实施效果不甚理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境管理研究者直言。
“上市环保核查”存漏洞
“绿色证券”是环保部力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它是一系列环境监管措施的统称,专门针对高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经济总量大、对环境的影响也大,”环保部一名官员解释,“除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需要环保部门采取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举措。”
2008年年初,“绿色证券”正式启动。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将对上市公司陆续树立三道环境门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
其中,“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推出时间最早、运行机制最为完善。
事实上,从2001年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就已被环保总局作为监管武器长期使用。2007年8月,环保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作为支持,2008年1月证监会出台《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依照上述两份文件,冶金、钢铁等13个重污染行业的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必须经过相应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核。企业若没有拿到环保部核查后的“绿色门票”,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上市申请。
至此,“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被赋予“一票否决”的权力。对企业来说,威慑力巨大。
当年2月,第一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也出炉了,紫金矿业第一次名列“绿色证券”黑名单。
但紫金矿业的上市之路并未因此停滞。在作出“限期整改”的承诺后,紫金矿业拿到了环保部门给出的上市环保审核批文,并于同年4月在A股上市。
“限期整改”类似折中方案。急于上市的企业在作出此类承诺后,可以在所涉问题解决之前就拿到环保批文。依照证监会文件,企业只要拿到环保批文,就算满足条件,上市申请就会被批准。
2010年5月,环保部公布上市环保核查后督查结果,紫金矿业再次黑榜有名,理由便是“未按承诺完成限期整改”。但此时,紫金矿业早已上市。“限期整改”带来的时间差,让“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中最有力武器失效。
无形中,“限期整改”成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中的软肋。
“企业未完成整改,环保部门就给出了环保核查通过的批文,”上述环保部官员坦言,“这种做法究竟合适不合适,我们也在思考。”
今年7月8日,紫金矿业7·3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部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指出部分地方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不力,存在“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等问题。
同时,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地方环保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后督查工作,重点检查“限期整改”的落实情况。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跛脚
早在2008年,环保总局便致力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希望通过环境信息的定期披露,给已上市的企业带来持续的压力。但两年过去了,被寄予厚望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办法》仍“只打雷不下雨”。
上述环保部官员透露,这跟环保部与证监会的合作停滞有关。
记者向中国证监会求证此事,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由于尚未有记者就“绿色证券”机制进行过采访,证监会目前还无法直接回复。究竟由哪个职能部门回答问题,还需要开会研究后决定。
“无论是机构、人员,还是操作流程,证监会都缺乏‘绿色证券’的实施基础。”上述环境管理研究学者称。
记者还就紫金矿业此前两次被列入环保部“绿色证券”黑名单一事向福建省证监局提出采访申请,希望了解该局是否督促紫金矿业整改其环境违规行为。
“你的问题我无法回答。”福建省证监局如是回复。
配套政策亟待出台
环保部门单方推动的绿色证券,显然不够约束力,提升到法律层面的可能性有多大?
“困难在于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涉及到相关法律的修改。”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对本报记者分析,比如说公司法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条文,刑法中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的刑罚,这些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制定的,要想对其进行修改,程序比较复杂。
“现在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报告中看不到公司排放了哪些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强度、在哪排放等具体信息,我每次看报告觉得像是看公司广告。”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对本报记者表示,现在对上市公司环境的监管主要还是在IPO之前募集资金,融资的阶段,现在我们有环保核查制度,但是其在具体实施上还是有可以改进的地方。如要求公司必须具体写上这些内容的话,它的环保表现会影响其股价涨跌,这对其就有约束力了。
王金南进一步分析称,现在对上市公司也有信息公开的规定,但是信息怎么公开,公开什么信息规定不明晰。
例如,其年度季度报告里,其环保不合格受处罚的信息是不是应该公开,但是因为现在没有明确要求,很多就会选择不公开,而这块虽然企业不公开,监管部门可以去统一披露的,但是现在也没有做到。
“我们在研究同行业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公开,这个可比性很大,还有对重污染地区比如太湖流域周围的上市公司要求信息公开。”王金南表示,但是这些工作都需要地方政府、证监会的配合。
王金南表示,应该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政策。包括《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与方法》、《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绿色增发和配股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的发布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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