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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独家采访律师:证监会在光大事件中有失职嫌疑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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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诺律师对凤凰网表示:\n\n一,光大案处罚是否准确?\n 光大证券出现错单后,不仅没有及时澄清,相反在外界质疑中,仍表示一切正常。这一虚假言行,对市场产生严重误导。这也导致市场产生了严重误判。因此,处罚光大证券,必须处罚其虚假陈述。证监会拿内幕交易作为处罚,似乎本末倒置。建议证监会追究光大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n二,在监管部门知情的情况下,内幕交易要大幅度从轻处理。\n 除常规的内幕交易外,很多内幕交易行为边界模糊。即使是专业人士也不能准确界定。因此,在内幕交易认定中,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的意见,非常重要。在光大证券案中,如果在交易执行前,监管部门的人员在场并知情,对交易没有表明违法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或者过错较小。处罚时应该从轻。\n

律师许峰:杨剑波所述真实性需考证《证券法》存盲区

凤凰财经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2月14日再现戏剧性转折,杨剑波首次公开大量“8-16”乌龙指事件当天的细节,称自己被冤枉并要状告证监会,要求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针对杨剑波的上诉,凤凰财经连线了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许峰表示这次杨剑波的上诉存在一定疑点。杨剑波手握众多证据的情况下,在证监会对“8.16”事件定性并作出处罚时,为什么没有及时提起上诉,而是选择接受了处罚,这点存在疑问。

关于杨剑波所供述的当天交易全过程以及上海证监局、上交所、中金所在知情的情况下未阻止光大进行对冲交易,事后定性光大内幕交易的供述,许峰认为杨剑波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尚有待考证,以目前证监会公布的事情经过来看,证监会最终判定结果不存在处罚不当。

另外对于冲行为到底是“内幕交易”还是“错单交易”之说,许峰称这要分开来看,目前我国《证券法》对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来看,证监会所做判处正确无误,但该条例比较宽泛,曾令业内对此判罚产生一定分歧。有业内律师表示“光大证券针对上午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的观点,许峰称基本认同这种说法,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中性策略型投资交易与内幕交易的界限,所以很难简单定性,目前《证券法》存在一定盲区。

许峰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公司改制重组、投融资、债权债务及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事务,对税收筹划、不动产出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民事赔偿、审计侵权责任等有较深入的研究,近年专注于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和各金融领域投资者维权方面的实务操作及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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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e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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