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高是因资本市场发展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图片来源: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讯 由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财经》杂志举办的2010年第四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9月17日在上海举行,凤凰网进行图文直播。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教授在论坛上表示,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结构好,是得益于资本市场发展不好,没有那么多的债务型的资本充足我们的资本充足率,这是因祸得福。
以下为吴晓灵发言实录:
吴晓灵:谢谢主持人的介绍,也非常高兴今天来参加我们的银行家论坛,我的题目其实是邀请函给我的一个命题作文,我就这个问题谈一点我自己的看法。
全球金融合作与监管体制的变革,我想这是两个问题,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加强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是世界的共识,为了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是需要在一些监管原则上获得共识。因为全球监管合作必须在大的原则问题上要有一个共识,在控制系统性风险,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控制杠杆率方面我们应该有哪些方面需要获得共识的。
第一,银行设定资本与资产的总杠杆比率,这有利于控制银行的总体风险。从公布的巴塞尔协议三已经获得共识了,现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是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而风险资产的划分计算,往往受市场因素与银行主观判断的影响,特别是在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市场风险权重的时候更是如此。从而导致了交易帐户资本金的严重不足。
总杠杆率的控制,大家原来担心会影响银行业务的扩张,但是总杠杆率的比率与用风险权重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之间的差额仍可以给银行留下不同的资产配置的余地。这次巴塞尔协议三提出的总杠杆比率方面是获得一致。各国的银行落实巴塞尔协议三的进度会影响各国的竞争力,中国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的比率比较高,但是也面临进度平衡的问题。我提出这件事情,我是注意到了,巴塞尔协议三在起草的过程当中和公布以后,我们中国的银监会也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的问题也在研究实施的比率和进度。
我们回顾一下当年出台巴塞尔一的时候,实际上也是在欧美银行资本充足率与日本银行充足率之间有过一种博弈,最后为了照顾当时各国银行资本率的情况,有一个过度期。那么现在我们巴塞尔协议提出来的要求一级核心资本,还有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比率也有比较长的一个过度期。那么在过度期的长短,在多大程度上来达到这些新的巴塞尔协议三的要求,这个过程当中,其实对于各国银行的竞争力是有影响的,也就是对于银行资本金的补充和资产的扩张是有比较大的约束力的。从中国来说,中国银行业在核心资本的补充方面应该说压力不是特别的大,因为中国的银行业举例来说,按照工行中期的报表,资本充足率是11.34%,其中核心的一级资本占到9.41%,那么招商银行,它今年中报是11.6%,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了8.05%,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结构这么好,其实是得益于我们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好,没有那么多的债务型的资本充足我们的资本充足率,这是因祸得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风险不是特别大的,是不是我们的监管当局应该把握好我们实现巴塞尔三协议的时间和我们国家的银行业安全发展的平衡,我觉得我的话也只能说到这样了,报纸上也都写到,我们银行提出来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达到的时间要比巴塞尔协议三要高一些。那我们所面临的是我们的银行业还不够发达,而我们的资本质量有比别人好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样掌握我们的进度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杠杆化比率控制。次贷危机,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广泛产生的衍生产品有关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境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家的顾虑还是比较高的,我想别人是在这一方面做得太过了,而我们是刚刚起步,还没有做好,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还是要有更多的发展。我个人认为,无论是银行还是住房按揭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均应建立风险留存的原则,建立资本要求和风险拨备要求以控制道德风险和杠杆率,单纯的商业增信不足以很好的控制杠杆率。这样的一种没有资本约束的发放按揭贷款的机制,其实就造成了大量的不合格的刺激按揭贷款,我也多次说过刺激按揭贷款并不是大问题,我们过去没有对客户做很好的甄别,这样的话就产生了严重的不良贷款的比率非常高,所以产生高风险。比如说100亿住房按揭贷款,我有3个亿的资金作为刺激的债券,我自己留存,97亿作为普通的债券发给社会公众,等于说用3个亿的债券来承担风险,如果风险不出3%的话,前面97%的债券是安全的,这是一种市场的行为。我们需不需要从监管当局的要求出发,你必须要有一定的债券留存在自己的手里面来作为刺激债券来承担风险,我想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是作为一个监管的强制要求的话,实际上是可以能够限制它的杠杆率的。
第三,对金融机构应该通过资本扣除的方式限制其自营业务,特别是投资银行应该做好中介服务,减少自营与代客业务的利益冲突,防止自营业务过高的杠杆率。这一次雷曼兄弟,很多投行它的业务都出在高杠杆率自营业务上面,而且我们在很多的衍生产品上面,投行自己设计产品,然后自己又跟客户做对手方来进行交易,客户怎么可能那么深刻的来了解这个产品的风险,客户在这个博弈当中,客户总是处于弱势,因而限制投行的自营业务我个人认为是非常重要的。这种限制如果用行政命令方式不好,但是用杠杆率的方式,做了业务就扣除资本,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资本扣除,用资本扣除的方式和比例来限制自营业务,我认为是一种市场的方法。
第四,应该鼓励银行多做中介服务业务即多做表外业务,但是对于或有资产负债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要提出资本要求和风险拨备要求,以防止银行承担过多的活有风险。这次巴塞尔三对风险权重、资本要求,风险拨备都提出来了要求了。跟这个相比,中国银行业消耗资本的业务比重是比较大的,因而中国银行业在中介业务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应该说巴塞尔协议三对表外业务资本要求和风险拨备要求实际上是对欧美那些银行他们的约束更大一些,中国的银行业我还是那句话,得益于我们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所以我们的表外业务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够多,在这个时候提出资本要求对我们的影响会有,但是远不如欧美市场那么大的。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外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比较,看到工商银行,实际上它的净利差收入都占到70%、80%,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都是,但是大家看美国银行,还有汇丰银行,他们其实都是40%、50%,国外欧洲的银行在巴塞尔协议三下,由于表外业务非利差的收入业务已经占很大的比重,对他们的影响会比较大,但是对于中国银行来说,我们这一方面的业务做得还不是很多,应该说即使加强了对资本的要求,我们和欧洲的银行比较起来说,还是有一定的空间。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要把握的就是在巴塞尔协议国际银行提出来从2013年到2019年达到这个要求,这个要求给中国银行业一个很好的发展期,我是这样理解。我们如何把握好达到国际标准和中国银行业稳健经营,平衡好这两个方面的经营,这是中国未来银行业的机遇。
第二讲一下监管体制的改革,监管体制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银证保三业的监管职能,现在世界上争论很多,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但是有一达成了共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有一种潮流,让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英国他们已经撤销金融服务局,授予英格兰银行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权。欧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讨论加强欧盟层面的集中监管水平问题。我们知道监管职能和最后贷款人职能需要不同形式的问责制和更多的政治监督。但是是不是把他们完全分开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呢?我想这个问题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考虑。金融危机的实践表明让央行获取更多使的金融机构只的经营信息,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与银行经营中的紧密联系的优势,其中最重要就是监管信息的共享。
中国监管体制的改革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时的专业水平和增强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专业水平,但在监管信息共享上的确存在极大的缺憾,能否在危机时保持效率有待时间的检验,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影响危机处理的速度,因而如何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信息可获得性是我们现在紧迫的一个问题。未雨绸缪,从制度上强化央行信息的可获得性,让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赋予央行消费者保护功能,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强化央行信息可获得性的有效措施。我们看到央行在监管信息上的强势已经成为现实了,但是中国的监管体制的变化,我个人认为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那么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给央行金融巩固公司的监管权和消费者保护监管权,我个人认为这是强化央行获取信息非常重要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式。如果银证保三个方面都归到央行,那么消费者保护就应该脱离央行,成为一个独立的有一个约束,必须要有权利的制衡和制约。这就是我主要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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