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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行被指最大高利贷公司续:深商会被指变相担保(3)

2011年08月13日 00:03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段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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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担保争议

收取了180万元的互保金,在贷款过程中却仍然得按照正常的贷款抵押线获得贷款,并且还“被迫”签订了一份价值数千万元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这让新星化工觉得很亏。“深圳总商会就是一个变相的担保公司,只是一般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2%,而深圳总商会是1%。”卢现友表示,这180万元并不退还,深圳总商会还要求参与互保金的企业追加投资,共同发起成立名为深圳市深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投公司。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新星化工单方面认为深圳总商会是“变相担保公司”的说法有失偏颇,如果仅计算贷款成本,和经过担保公司2%手续费相比,企业通过互保金至少减少了1%的贷款成本。

根据记者获得的《互保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互保金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规定,互保金管委会日常费用从互保金利息中支出,而第六章互保金终止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则规定,只有政府补偿金增信和互保金委员大会终止互保金合作时,清偿了全部会员贷款,剩余的互保金才由委员大会决议如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有企业参与互保金,那么之前企业缴纳的互保金就一直存在而不退还,制度中并未对企业退出委员会是否退还互保金做出规定。

“深圳总商会的互保金管委会,实际上行担保之实,而这个组织并未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是并非担保公司。”广东一位律师认为,因为具有官方背景,并带有扶植中小企业的职能,所以深圳总商会的担保资格争议被忽略。

据记者了解,深圳市总商会已经在探讨改变互保金运营模式,具体方式就是卢现友提到的,由缴纳互保金的会员组成深圳市深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而这家创投公司将从事对会员企业的创投业务。

新星化工并非深圳总商会400多家互保金会员中与银行发生纠纷的唯一案例,“我们也遇到过,但最终都是私下和解”,深圳某股份制银行老总告诉记者。

记者曾多次致电深圳总商会副会长陈主,均被其以“正在病休,已经脱离工作很久”为由婉拒,记者亦分别致电深圳银监局巡视员肖玉淮、深圳金融办主任肖亚非,都被告知“不了解此事”。

事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2009年6月新星化工向深圳建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新星化工加入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实际上只获得深圳建行三年期一共3000万元贷款,为获得贷款,新星化工与深圳建行签订了4份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账户管理协议、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不到两年,新星化工提前偿还贷款,在新星化工谋划上市时,4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引起双方巨大分歧。深圳建行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新星化工则认为深圳建行有行骗之嫌,双方各执一词,目前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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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深圳 保金 新星 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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