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正式界定非法套现(2)

2009年12月16日 00:44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消减信用卡冒领来源

对银行业而言,信用卡套现带来的危害表现在多个层面,除了对信用卡业务正常盈利能力造成干扰外,“恶意透支”直接带来了信用卡的坏账,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但以往相关法律条文并未对“恶意透支”作出界定,银行十分被动。

此次《解释》中,对持卡人是否为“恶意透支”作出了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条文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孙谦说。这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业界人士在解读《解释》时给予了积极评价,“目前出现信用卡套现手法基本都涵盖到了。”北京某股份行银行卡资深人士聂俊峰认为。并且,《解释》的相关条文打到了“点子”上。

银行信用卡坏账,主要体现在发卡这个源头上。套现的商户机构作为变相卡源之一,以往未受约束和处罚,《解释》实施后,这将对违法商户构成威慑力。

聂俊峰透露,一些违法者之所以能够成功到多个银行申领到数十个乃至数百个信用卡,还有一大原因是先发卡行的征信信息常常被后发卡行盲目采信。“这次司法解释有望督促银行加强征信审核。”

在自然人申请信用卡方面,此次法规明确了“申领有其责”的理念。聂俊峰认为,信用卡坏账增加,虽然银行有责任,但申领人也应有责任,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就不应申领信用卡,比如属于“啃老族”的部分年轻人,还有学生。

《解释》的另一积极意义在于卡住了信用卡冒领者的“帮凶”——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人群。这些人如有违法行为,将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法制环境的完善,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也将促进信用卡利润的增长。”聂俊峰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在发布会上透露,人民银行将全面排查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将和公安部门一起开展打击银行卡领域犯罪行动,为其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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